案情简介
马某与华某公司签订树木采购合同,约定马某向华某公司供应苗木120棵,协议价款为58800元,由马某负责运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思源路。马某将所供货物的运输需求信息通过黄某对外发布,朱某接收该运输订单,2022年4月17日下午4时,朱某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卸货前,朱某向黄某突然提出涉案货物违反了“超宽、超高”原则,要求马某支付超限费用,马某拒付,朱某则拒不卸货,三方协商无果。次日上午10时,华某公司以“叶子都干掉了”为由拒绝收货。后朱某将苗木拉回自己家中。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各方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合作关系,建立信任,促进共同发展。 本案中朱某可按约定价格得到自己的运费,但在没有约定和自己没有多付出钱款的情况下,突然要求增加运费,不当加重马某主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遭到马某拒绝后又拒绝将货物交付,致使马某的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维护了马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