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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运抵后突然索要“超限”费,能支持吗?

   日期:2023-12-21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浏览:102    评论:0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马某与华某公司签订树木采购合同,约定马某向华某公司供应苗木120棵,协议价款为58800元,由马某负责运送至重庆市北碚区

案情简介

马某与华某公司签订树木采购合同,约定马某向华某公司供应苗木120棵,协议价款为58800元,由马某负责运送至重庆市北碚区思源路。马某将所供货物的运输需求信息通过黄某对外发布,朱某接收该运输订单,2022年4月17日下午4时,朱某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卸货前,朱某向黄某突然提出涉案货物违反了“超宽、超高”原则,要求马某支付超限费用,马某拒付,朱某则拒不卸货,三方协商无果。次日上午10时,华某公司以“叶子都干掉了”为由拒绝收货。后朱某将苗木拉回自己家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朱某在网络平台上订立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朱某将涉案苗木运抵马某指定地点后,以涉案苗木“超宽、超高”为由要求马某支付超限费用,朱某虽提供照片证明涉案苗木在车辆上的实景,但朱某、黄某、马某在涉案苗木装车时,三方未就涉案苗木的“三不超”提出质疑。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苗木违反“三不超”具体标准的测量数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苗木因违反“三不超”而导致的其他损害,故朱某的涉案苗木“超宽、超高”的主张,无合理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朱某将涉案苗木运抵指定地点但拒绝交付,其在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马某支付合同约定运费之外的超限费用,属于不当加重合同相对人的主义务的行为,构成对运输合同的明示毁约。因朱某拖延交付苗木,导致华某公司以涉案苗木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绝受领涉案苗木,致使涉案运输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58800元。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各方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承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才能维护合作关系,建立信任,促进共同发展。

      本案中朱某可按约定价格得到自己的运费,但在没有约定和自己没有多付出钱款的情况下,突然要求增加运费,不当加重马某主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在遭到马某拒绝后又拒绝将货物交付,致使马某的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维护了马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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