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可以没有采购人代表吗?
答:没有采购人代表,竞争性磋商小组组成不合规。采购人选派代表参加磋商小组应该视为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时,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此种情形下,没有采购人代表,磋商活动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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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