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朝忠和妻子陶某因贩一名男婴,昨日他被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妻子被判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陶某、熊朝忠经预谋,在广东省珠海市乾务镇乾务农场住所中以人民币23000元价格向 “王清班”(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男婴(身份年龄不详)。
2010年9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陶某、熊朝忠从广东省珠海市乘车准备将该男婴卖给漳州市华安县沙建镇的“凹炎杨”(另案处理)。途经漳州市芗城区时,当他们经群众举报在东南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