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100年(含)以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300年(含)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损伤、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在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达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