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
常城管〔2020〕136号 |
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一、总 则 1.1为加强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评价指标,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街头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地形整理、植物栽植、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m2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项目或内容。 城市建成区外的绿化工程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属地管理绿化的部门确定。 1.3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取得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二、基本规定 2.1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程附属绿化的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按部门职责负责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非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各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开展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不收取费用。 2.2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应按城市景观需要进行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绿化种植面积3000㎡以上且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在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量综合评价要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1)评价申报表(见附录表1、表2、表3,含3000字以内项目概况,2张以上项目实景照片); (2)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或专家论证意见; (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4)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质保期养护服务承诺书。 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三、竣工验收程序 3.1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园林绿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质保期养护服务承诺书。 (8)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组成工程竣工验收组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及时将相关工程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重要分部分项的竣工验收 4.1验收组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理资料、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评定。 4.2对以下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进行重点复核及评定,并填写附录表2和表3。 (1)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 (2)亭、台、廊、榭、景观桥、假山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4.3.1栽植土及地形工程 适用于栽植土层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不适用于相对标高≥5米的土方造形工程的验收。 (1)栽植土理化性能需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主要检查土壤检测报告及检测频率。 栽植土应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见证取样以种植面积2000㎡为一个检验批,应于土层20cm及50cm处,随机取样5处,每处100g经混合组成一组试样;2000㎡以下,随机取样不得少于3处。 (2)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现场观测及检查检测报告、渗水试验报告。 渗水试验以面积2000㎡为一个检验批,随机开坑(尺寸为1m*1m*1m)3 处,特殊情况深度按设计要求;2000㎡以下,不得少于 3 处,观测24h渗水情况。 (3)现场观察栽植土地表,要求基本平整,回填的栽植土已达到自然沉降的状态,地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地形的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单位对排水坡度没有具体要求时,宜≥3‰),无明显的非设计要求低洼和积水处,基本无积水。 (4)现场观察栽植土中的石砾、瓦砾等杂物含量及土壤粒径达标。 树木的栽植土基本整洁,且无>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5%; 花苗栽植地基本无石砾、瓦砾等杂物; 地被栽植土壤中,石砾粒径≤2 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1%; 草坪的栽植土中石砾粒径≤1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1%;大、中乔木栽植土壤粒径应≤5cm; 小乔木、大中灌木、大藤本栽植土壤粒径应≤4cm; 竹类、小灌木、宿根花卉、小藤本栽植土壤粒径应≤3cm; 草坪、花草、地被栽植土壤粒径应≤2cm。 4.3.2 植物材料 适用于植物材料的质量检验,但不适用于大型乔木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 (1)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名称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抽查)行为记录资料应完整。所有苗木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数量随机抽查10%,乔木、灌木及球类每株为一个点,总检数不得少于20点;草皮、地被、花卉按面积以4㎡为一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 (2)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现场观察检查植物材料的病虫害情况,检查“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材料的“植物检疫证”(异地苗木应提供植物检疫证)是否齐全。 (3)苗木树形、土球、根系质量情况检查。 现场观察检查植物材料的树形及生长势,检查苗木进场报验单是否齐全。 4.3.3 苗木栽植 (1)苗木修剪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槽穴应挖成直筒形,大小应符合施工规范。 (3)放样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4)苗木栽植的垂直度和深度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5)施工期养护的检验。 查阅修剪、追肥、修剪、绕杆、支撑、病虫害防治等养护技术方案及施工养护记录。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和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 4.3.4 广场园路地面工程 适用于园林广场、园路等地面工程的基层及面层质量检验,不包括通车市政道路。 (1)地面工程基层的厚度、标高和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 (2)地面工程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结合(粘结)必须牢固,不得空鼓、松动,面层不得积水。园路的弧度应顺畅平滑自然。色泽及块石大小搭配协调,不得有明显色差(设计要求除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缝、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按1000㎡随机抽查3处,且不少于三处。 查阅验收记录,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主要材料质保资料及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小锤轻击检查。 4.3.5 假山、叠石工程 (1)选用景石的石种、块面、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石质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脱落。峰石的造型和姿态,应达到设计的艺术构思要求。 (2)单块高度大于1.2米的假山石与地坪、墙基贴接处必须用混凝土窝脚;假山、叠石工程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假山叠石工程的基础部分应与土建工程相关的验收规范相符,检验数量也与相关验收规范相符。 (4)假山叠石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规定,假山结构和主峰稳定性必须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 现场观察,查阅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 4.3.6 园林建、构筑物 适用于小型园林建、构筑物工程的质量检验,大中型建、构筑物工程按建筑工程规范执行。 (1)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2)基础及主体验收合格。 (3)防水验收合格。 (4)造型和外观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观察,检查工程过程验收资料,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及检测资料。 4.3.7 园林设施安装工程 (1)园林给排水、强弱电主要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安装敷设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查阅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 (2)座椅、标牌、果皮箱等园林小设施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 材质、规格、形状、色彩、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的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安装方法应按照产品安装说明或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观察,查阅相关的质保资料、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 4.4 节约型园林建设和物种多样性 (1)严格控制大树种植。除行道树外,胸径大于15厘米的乔木在乔木(胸径或地径≥6厘米)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2)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40种;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80种。 (3)常绿和落叶乔木、乔木和灌木、草坪和绿篱地被比例适宜,种植符合自然习性。 (4)植物种植密度、郁闭度应兼顾近期效果和远期效果。种植过密的,应有中远期疏解移植计划。 现场观察,查阅设计图、竣工图、苗木统计表等。 五、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5.1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交的评价资料(附录表1、表2、表3)后,应在30天内组织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予以必要配合。建设或施工单位不配合的,可以中(终)止评价,并予以信用记录。 5.2评价方法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开展具体项目评价工作时,应组成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评价小组组长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园林绿化中级以上职称,其中评价小组组长为公务员的,无职称和资格要求。 评价小组通过对该工程分部分项的现场抽查、资料复查、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逐项评定再汇总,填写附录表4、表5。 5.3综合评价结论 (1)分部分项优良率在60%以上的,综合评价合格等次。 (2)分部分项优良率小于60%的或有不合格项的,不予评价。 综合评价合格等次可推荐申报常州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戈裕良杯”。 5.4 评价申报企业发生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综合评价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中获益的情况,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5.5 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价小组专家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标准用词说明 1.栽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用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地形造型。一定的园林绿地范围内植物栽植地的起伏状况。 3.栽植穴、槽。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4.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5.软容器苗。将苗木种入软容器(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6.分支点高度。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支点的高度。 7.胸径。乔木主干高度在1.3米处的树干直径。丛生形的乔木各分支在1.3米处的树干直径总和乘以0.7的数值。 8.地径。灌木或灌木状乔木的树干贴近地面30厘米处的直径。 9.冠径。苗木的最大处冠幅和最小处冠幅的平均值。 10.设施空间绿化。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顶面、壁面及围栏等处的绿化。 11.栽植基层。非绿地绿化方式的植物栽植基础结构,包括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栽植土层等。 12.施工期养护。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 13.质保期养护。竣工验收后的质保期内绿化养护管理,期限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 14.观感质量。园林绿化工程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5.修剪。在种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杆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16.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现行标准规范 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JJ37-2012 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 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 5.《居住区环境设计导则(试行稿)》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T50375-2016 9.《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10.《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 08-701-2000 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12.《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 13.《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2001 14.《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15.《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1 16.《绿化用有机基质》LY/T1970-2011 17.《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园〔2000〕204号 18.《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苏建园〔2015〕383号 19.《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常政办发〔2002〕39号 八、附录用表 表1 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申报表 申报工程所在区域(在□内勾选) □市本级 □溧阳市 □金坛区 □武进区 □经开区 □新北区 □天宁区 □钟楼区 申报工程名称(全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绿地面积 ㎡其中绿化种植面积㎡项目总投资 万元申报工程造价 万元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电话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发包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证编号竣工验收备案编号附件材料(另附页)1.项目概况(3000字以内,2张以上项目实景照片);2.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或专家论证意见;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4.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质保期养护服务承诺书。 表2 单位工程评定表 (本表由申报单位或竣工验收组填写)
工程名称: 园林工程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自评质量情况备注1土壤和地形安全性肥力透水性平整性粒径、杂物2植物材料进场检验病虫害树冠完整土球根系3苗木栽植排列支撑垂直度偏冠、枯枝死树、缺株4草坪斑秃杂草5绿篱地被脱脚棱角顺直6广场园路强度弧度积水色差裂缝7假山叠石安全色泽8建、构筑物安全渗漏9园林设施安全耐久性10供电、消防漏电保护警示标志11节约园林大树比例植物品种侧重近、远期12养护施工期记录质保期记录剧毒农药13…建设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施工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同格式扩展。 表3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表 (本表由申报单位或竣工验收组填写) 工程名称: 园林工程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实有份数备注12345… 表4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 (本表由评价小组填写) 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勘察、设计单位总面积建设单位总投资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监理单位竣工日期内容评价情况1现场质量抽查情况2质量保证资料3观感质量单位工程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小组组长:成员:年 月 日 表5 园林绿化企业管理评价表 (本表由评价小组填写) 分项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得分1企业管理行为(20)按要求成立现场管理班子,积极履职。(5分)管理班子人员不全,每少一人扣1分。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酌情扣1-5分。按经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设计图组织施工。(9分)施工图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施工,工程变更手续未办理擅自施工,未按图施工,未按经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每1项扣3分,扣完为止。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办理保险。(6分)未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未办理保险。情况存在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2质量管理行为(30)栽植土壤符合设计要求,且有机质含量≧1.5%。(5分)不符合的扣5分,设计无要求的扣2分。现场符合“栽植穴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直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展幅40厘米”的要求。(5分)不符合的每1个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符合“土球为树径6倍以上”的要求。(5分)不符合的每1个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符合“行道树定杆高度2.8米以上,同一条路相邻的同规格品种树木高度基本统一”的要求。(5分)不符合的扣5分。现场符合“无死树、无树冠枯萎(缺失)60%以上的树木”的要求。(5分)不符合的每1棵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符合“草坪、花卉、绿篱无明显空秃(脱脚、杂草、病虫害)”的要求。(5分)不符合的有1处扣0.5分,扣完为止。3工期管理行为(20)满足建设单位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因施工单位原因,工期滞后1个月以内的,扣1分;滞后1—3个月的,扣5分;滞后3个月以或合同工期50%以上的,扣10分。不按指令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的,酌情扣1-10分。4长效综合管理、扬尘控制(30)符合《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绿化专项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因施工单位原因被城市长效管理扣分,每一项扣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符合《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及常州市有关扬尘控制的要求。无扬尘控制预案扣5分;未落实喷水(雾)、覆盖、冲洗等降尘控制措施,有1项扣5分,扣完为止。附加本项目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通报表扬每次得2分,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总 分评价小组组长:成员: 年 月 日 注:本表得分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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