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印发《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立体绿化作为专章纳入《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从立体绿化定义内涵、实施对象、规划建设、管养维护等全方位明确要求,为立体绿化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2019年1月8日,我市印发实施《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全面规范立体绿化发展体系及系统要求,提升了全社会对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动了我市立体绿化的提速发展,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立体绿化。
为加强相关政策现势性、前瞻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发挥政策的统筹指导作用,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新政策文件,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的意见》等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原办法实施情况综合调研评估,开展《深圳市立体绿化实施办法》制定工作。
二、目标意义
立体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或其它空间结构为载体,以植物为主要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形式实施的绿化。
当前,深圳土地资源日益紧约束的同时,迎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要求下,平面绿化难以规模化增长,多途径、多方式挖潜增绿途径,系统推进立体绿化,可持续推广发展立体绿化具有必要性、紧迫性。立体绿化是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有效措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发展立体绿化是改善热岛效应、吸阻灰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提升和美化城市人居环境、助力深圳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促进城市建筑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基于安全的前提下,促成各部门积极协同推进在有条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适宜的空间结构上开展立体绿化,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立体绿化,全面提升全社会对于立体绿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推动我市立体绿化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其他城市及各区已实施的立体绿化相关政策文件,基于《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相关规定,征求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深圳市立体绿化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从多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一致认为,有必要补充立体绿化发展背景意义、优化细化组织管理、调整完善折算系数、优化表述经费补贴申请要求等。最后确定本《实施办法》主要为以下结构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实施范围;第四章 指标要求;第五章 折算标准;第六章 经费补贴奖励;第七章 附则。本《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
(一)第一章 总则。为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典范,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完善立体绿化发展的背景意义,明确立体绿化的定义及实施形式,确定了“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十六字方针,提出通过综合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绿化指标折算、技术创新奖励、优秀项目奖励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与各类立体绿化建设实施。
(二)第二章 组织管理。《实施办法》重点优化市、区、街道协同推进的三级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市级各部门分工、区级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 实施范围。强调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架空层、墙(面)体、窗阳台和构筑物顶部、棚架、桥体、硬质边坡等进行立体绿化,规定了各类型立体绿化的具体实施对象范围。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四)第四章 指标要求。在确立了立体绿化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等的评价考核体系的前提下,《实施办法》结合建设实际,细化完善了各类立体绿化实际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建议性指标要求,明确可绿化面积为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的建(构)筑物屋顶必要配套设施以外区域。
(五)第五章 折算标准。规定了立体绿化纳入绿化配套面积的折算比例上限及批后监管总体要求,明确屋顶绿化折算公式、《实施办法》重点完善了1米及以上覆土厚度立体绿化的折算系数、新设置用于激励引导规模化示范项目的奖励系数,规定墙面绿化以及其他类型立体绿化的折算比例。
(六)第六章 经费补贴。《实施办法》重点进一步梳理完善了相关表述,统筹表述了经费补贴申请要求。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经费补贴对象、补贴分类及补贴实施;第二部分包括经费补贴参考标准及补贴申请材料等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包括补贴经费监管程序以及经费使用责任。
(七)第七章 附则。《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了深汕特别合作区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明确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四、重点说明
(一)关于指标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结合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深圳实施推进情况,参考借鉴其他城市具体做法,对原办法中“新建公共建(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或架空层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屋顶或架空层可绿化面积的 60%”指标要求。进一步完善表达为“新建公共建(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或架空层绿化, 高度50米及以下的屋顶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高度50米以上的屋顶及架空层结合立地条件实施立体绿化。” 此外,考虑桥梁外立面的特殊性,删除原条文中对“桥梁”外立面绿化技术指标要求。
(二)关于折算标准
本实施办法第五章折算标准是对《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35条关于“制定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具体办法”的落实,一是沿用原办法,对折算标准进行必要的上限规定,以避免造成对规划建设用地配套地面绿化面积的不合理影响(第十四条);二是沿用了原办法中墙体绿化折算标准(第十六条)和其他绿化折算(第十七条)。三是结合新背景、新政策和建设实际要求,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屋顶绿化折算标准(第十五条),《实施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相关的折算系数和要求,其中屋顶绿化及架空层绿化折算配套绿化面积修改完善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WS=WZS×LX+JZS×0.1
公式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配套绿化面积,WZS为屋顶绿化总面积, LX为屋顶绿化各斑块平均覆土厚度对应的折算系数, JZS为集中连片(同一平面高度并联通)且平均宽度超过8米的屋顶绿化面积,JZS须大于等于400平方米,否则取值为0,10%为规定的规模奖励系数。
例如,深圳某商业服务类花园式屋顶绿化项目,该项目整体配套绿化面积为10000平方米,其中,屋顶绿化分为3大斑块,绿化总面积为600平方米,其中斑块1面积450平方米,平均覆土厚度均为1.2m,为集中成连片且平均宽度超过8m,其中斑块2面积100平方米,平均覆土厚度为0.8米;斑块3面积50平方米,平均覆土厚度为0.3米,即:
WS(折算配套绿化面积)=450平方米(斑块1)×70%(平均覆土折算系数)+100(斑块2)×50%(平均覆土折算系数)+50(斑块3)×30%(平均覆土折算系数)+450*10%=425平方米
综上,按第十四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立体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额的比例:商业服务类不得超过50%,其他类不得超过20%”。假设一该项目折算后425平方米不超过该项目总绿化配套面积的50%,则该项目屋顶绿化可按折算后425平方米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假设二如该项目折算后面积超过上限比例50%的要求,则屋顶绿化折算面积只能按照50%上限值计入计算配套绿化面积。
(三)关于经费补贴
本《实施办法》第六章经费补贴是在《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立体绿化项目建设和养护参考单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补充,《实施办法》一是明确经费补贴对象和总体实施要求,(第十八、十九条);二是统筹表述经费补贴的形式、补贴标准参考、申请材料基本要求。其中,补贴分为建设经费补贴、养护经费补贴两种形式,建设经费补贴要求“在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可以向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经费补贴;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超1年,不再给予建设经费补贴”;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经费补贴不超过建造成本的40%,其建造成本是指其造价结算的金额;此外,为了避免重复套取补贴的情况,明确享受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建设补贴范围(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三是加强对经费补贴的相关责任及监管程序,分别对建设经费补贴和养护经费补贴规定了限期整改或退付等使用责任(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五、有效年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