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城镇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公园城市,建设绿美春城,需要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起草《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公园条例》等。
三、出台目的
(一)细化《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
我市现行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绿化品质,建设和谐美丽昆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对城镇绿化环境的需求日益提高,新的矛盾和问题凸显,《条例》无法完全满足当前的城镇绿化管理需求,《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
(二)持续助力昆明建设“高原明珠、绿美春城”
中共昆明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了打造“六个春城”的发展思路和发展路径,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建设“高原明珠、绿美春城”,而城镇绿化工作又是建设绿美春城的重要一环,通过出台《实施细则》,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例如立体绿化折算绿地、修剪树木、异地还建等,提升城镇绿化管理水平,持续助力昆明建设“高原明珠、绿美春城”。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 明确《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制定依据主要是《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 明确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为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根据职权开展城镇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3. 规定园林单位(小区)评选事项。将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开放式绿化、拆墙透绿实施情况等纳入评选条件。
4. 规定接受公众举报危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方式和渠道。包括设立投诉举报热线、门户网站等。
5.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鼓励新技术应用,鼓励优化植物配置。
6. 明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第二章规划部分
1. 明确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绿地面积指标以及公园、广场绿地指标、建设用地绿地率。
2. 明确绿线监督管理相关内容。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数据库并动态管理。
(三)第三章建设部分
1. 明确了屋顶绿化、底层架空绿化面积折算为绿地面积的规定。
2. 规定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对方案中的植物配置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审查。
3. 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竣工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进行规划核实,未达到规划核实标准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4. 细化了开展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定,包括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园林企业信用管理等。
5. 规定了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附属绿化工程验收的方式。
(四)第四章保护和管理部分
1. 就不同类型绿地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2. 细化临时占用绿地相关规定。规定了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的条件以及紧急情况下占用绿地的要求,恢复绿地的要求,占用绿地期满后恢复绿地的要求。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超出审批时限或者未按原审定方案恢复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就交通事故损毁城镇绿化或者附属设施的情况,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取证、定损。
4. 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绿化树木,以及确需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并对补植树木、补植地点、补植费用进行了规定。
5.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绿化树木,以及确需移植树木的特殊情形。
6. 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树木修剪的具体要求。
7. 规定了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程序及要求。
8. 明确了新建、改扩建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燃气、供水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做好与城镇绿化的相邻保护。
9. 就电力线路与树木距离不足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的修剪要求作出规定,并明确了修剪需求报送、组织修剪主体、修剪费用的承担。对电力线路与树木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措施亦作出了规定。
10. 规定了城镇公共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等改扩建项目需改变绿地性质情况下的异地还建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部分
1. 拟明确《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