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部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河南省林业技术工作总站。
联系人: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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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文如下: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
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须根据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照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产地市场价格,再乘以补偿倍数计算。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盛果(丰产)期按6-8倍,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
二、征收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可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
三、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单位和经营方协商确定,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鉴定。
四、征收农用地区片耕地上2020年以后种植的经济林不予补偿。
五、原《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单位:年
树 种 | 盛果(丰产)期树龄 | 备注 |
枣 | 5-80 | 嫁接 |
板栗 | 6-30 | 嫁接 |
柿 | 6-60 | 嫁接 |
苹果 | 5-25 | 嫁接 |
桃 | 3-18 | 嫁接 |
李 | 3-25 | 嫁接 |
杏 | 3-25 | 嫁接 |
葡萄 | 4-25 | 嫁接 |
梨 | 5-30 | 嫁接 |
樱桃 | 6-25 | 嫁接 |
石榴 | 5-30 | 嫁接 |
猕猴桃 | 5-15 | 嫁接 |
山楂 | 5-50 | 嫁接 |
核桃 | 6-50 | 嫁接 |
油茶 | 6-60 | 嫁接 |
油用牡丹 | 4-30 | 实生 |
银杏 | 8-80 | 嫁接 |
杜仲 | 6-80 | 嫁接 |
辛夷 | 8-80 | 嫁接 |
树 种 | 盛果(丰产)期树龄 | 备注 |
山茱萸 | 8-80 | 实生 |
连翘 | 5-60 | 实生 |
金银花 | 5-30 | 扦插 |
花椒 | 4-30 | 实生 |
茶 | 6-60 | 实生 |
栀子 | 4-20 | 实生 |
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实际执行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