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天津市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提出,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是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并按照已批准的公园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其位置、体量、规模、形式要与公园定位及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
根据《管理办法》,禁止占用公园配套建筑及设施以租赁、承包、转让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公园内餐饮、展示、游憩等服务性用房的公共区域应当向公众开放。禁止占用公园内亭、台、楼、阁、廊、榭等公共资源封闭经营。公园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坚持公益性及为大众服务的宗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领域,提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品牌化连锁经营、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专家论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