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森林康养产业是最普惠、最公平的生态民生福祉,已经成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成为了实施健康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成为了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有效途径,成为了各地党委政府推动生态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区域经济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林规发[2022]14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种类、高质量的森林康养服务和产品,不断增进生态民生福祉,服务现代化强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于团体标准制订、应用、推广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 2934-2018)和《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导则》(LY/T 2935-2018)两项行业标准及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全域森林康养建设规范》(T/LYCY 2038-2022)、《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标准》(T/LYCY 012-2020)、《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实施规则》(T/LYCY 013-2020)、《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办法》(T/LYCY 014-2020)、《森林康养基地命名办法》(T/LYCY015-2020)以及《森林康养人家标准》(T/LYCY 1026-2021)等团体标准,进一步加快促进全国森林康养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2023年将遴选部分自愿采用和符合森林康养相关标准要求的单位开展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单位的认定工作。本次认定类型分为“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市”、“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县(市、区)、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乡(镇)”、“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基地”和“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遴选和推荐具备基本条件和发展潜力的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主体类型
(一)市(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人民政府。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民营或混合制经营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林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露营地、户外体育基地、自然教育基地、温泉度假村,养生、养老、休闲、拓展、中医药旅游基地,美丽乡村、森林乡村等相关产业投资、管理、运营法人单位)。
(三)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生态休闲农庄、特色民宿、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生态农场、森林人家等经营实体。
(四)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康养产业相关建设经营实体等。
二、认定要求
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认定要求:
(一)地方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森林康养。把森林康养纳入了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相关工作向森林康养工作倾斜,积极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
(二)森林康养环境优良。区域内森林等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林木覆盖率)50%以上,林区天然环境健康优越,林相优美,负氧离子含量高。景观资源丰富,气候条件适宜。区域内自然水系水质在二级及其以上,大气等环境指标优良。周边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音)声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等污染源。
(三)基础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区域内部道路体系完善,可达性较好。康养步道、康养酒店、康养中心、芳疗中心、运动康复中心、配套设施等布局合理,导引系统完备,相应设施完善。水、电、通讯、接待、住宿、餐饮、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行业标准并能有效发挥功能。
(四)森林康养服务产品丰富。区域内具备与康养主体功能相适应的森林康养服务;拥有具备森林康养特色的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的种植、研发、加工和销售等产业。
(五)医疗设施条件健全。区域内医联体完成情况良好,中西医医疗设施配套完善,医养结合工作开展取得一定成效,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齐全。中药材资源丰富,中医药事业发展良好。
(六)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区域内拥有发展森林康养产业的多种经营主体,且分布比较均衡,具备形成全域森林康养产业集群的发展潜力。运营管理机构健全,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康养专业人员队伍。
(七)安全保障有力。基地选址科学安全,康养设施及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具备救护条件,应急预案可操作,消防等应急救灾设施设备完善。区域内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完善,3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森林灾害事故。
(八)信誉良好,带动能力强。区域内重点建设的森林康养基地项目土地权属清晰,无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农地、沙地、水域、滩涂等行为,基础设施建设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具备一定的接待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社会反响好。带动当地就业和增收效益明显,有效推动乡村振兴。
(九)初步形成森林康养产业融合体系。能较好融合医疗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中医药产业、旅游产业等,且森林康养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产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形成“共融共生、一业带多业”的发展格局。
(十)政府编制了相应的全域森林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了森林康养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优先条件:已经实施了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扶持政策的优先入选。
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基地认定要求:
(一)自然资源条件
1.具备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并符合《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标准规定;基地面积不小于50 hm²的集中区域,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森林总面积不少于1000 hm²,基地内森林覆盖率大于50%。
2.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地理和气候资源、名胜古迹,包括古树名木、古屋、古桥、古道、古街(巷)、历史渊源、民族特色以及丰富的林下经济产品和中药材资源。
3.经营区域内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措施完善,三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森林灾害事故。
4.林区天然环境健康优越,负氧离子含量高,周边无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噪声污染等污染源。
(二)基础设施条件
1.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外部连接公路至少为三级标准,距离最近的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距离不超过2h车程,可达性较好,基地内部道路体系完善。
2.森林浴场、森林康养步道、康养酒店、康养中心、芳香疗法中心、运动康复中心等康养配套设施等布局合理,导引系统完备,无障碍设施完善。
3.水、电、通讯、接待、住宿、餐饮、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全,符合行业标准并能有效发挥功能。
4.申报认定基地应具备正在建设或已经规划建设:森林康养设施(如森林浴场、森林康养步道、森林康养中心等);中医药康养服务设施(如中医药养生馆、禅修冥想、温泉药浴、药膳食疗、康复理疗场所等);自然教育体验设施(如自然科普馆、自然体验径、森林学校等);运动体验设施(如运动健身、森林马拉松、登山、攀岩、滑索、跳伞、蹦极、漂流、滑雪、冰雪运动等);休闲度假体验设施(如自驾车宿营地、房车营地、度假民宿木屋等)。
(三)森林康养产品丰富
1.具备森林康养特色的森林食品、饮品、保健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的种植、研发、加工和销售等产业。
2.具有一定的特色森林康养项目,如食疗、音疗、芳疗、香疗、药浴、禅修、冥想、太极、八段锦等。
3.具备森林康养为主题的文学、摄影、美术、诗歌、自然教育、持杖行走、森林马拉松、太极、瑜伽等文化体育产品,森林康养文化体验与教育多样。
4.研发了围绕“养身、养心、养性、养智、养德”五养的森林康养服务套餐,且形成了不同时长(如3天2晚、4天3晚、5天4晚等)不同主题(精神疗愈、排毒养颜、减压舒压、自然教育及亚健康调理等)的服务产品体系。
(四)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1.有一定数量经过森林康养专业培训的服务人才队伍(如森林康养师、森林运动康养师、森林康养疗法师等)和运营管理人才队伍。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引进,积极参与森林康养相关专业培训和行业交流。
2.森林康养餐饮、康养活动、住宿服务等管理流程、技术规范或服务标准健全。
3.具有合格资质的安全保障专业服务队伍和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服务体系。
4.编制了森林康养基地发展规划或建设实施方案,现有设施设备按规划实施。
(五)信誉良好,带动能力强
1.土地权属清晰,无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农地、沙地、水域及滩涂等行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无重大负面影响。
2.具备一定的接待规模,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当地就业和增收效益明显,有效推动乡村振兴,社会反响好。
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认定要求:
(一)申请认定单位为具有一定接待能力的专业合作社、生态农庄、特色民宿、专业经营大户、家庭林场,基地面积不小于25 hm²的集中区域,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森林总面积不少于200 hm²。基地内森林覆盖率大于30%,近成熟林超过30%,平均郁闭度0.4以上。
(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交通便利,可达性好,基地内部道路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康养设施设备,如康养步道、运动场所、自然教育解说导引。
(三)具有一定的森林康养服务产品,开展自然教育、康体休闲、采摘、垂钓、拓展、徒步、房车营地、特色农林事体验活动等。有乡土特色饮食、乡土产品或具有当地特色的民俗文化或手工艺文化遗产。
(四)编制了专业的森林康养(产业)规划或森林康养基础建设实施方案。
(五)具有参加学习交流的森林康养专业服务人才,具有较好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带动当地农民参与,促进当地就业和增收,有效推动乡村振兴。
(七)土地权属清晰,无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农地、沙地、水域、滩涂等行为,基础设施建设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无重大负面影响。
三、认定程序
(一)报送认定材料
1.申请单位填报对应的《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单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有特色的部分可以在申请表以外增加相应内容说明。要求电子版一份(一份word版本申请表和一份盖章扫描件),纸质版一式三份(A4纸装订)。
2.森林康养产业专项规划文本(方案),要求电子版一份。
3.八分钟内时长的高清(1920x1080P)影像资料片。资料片内容以介绍申报的资源与文化条件、交通条件、接待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等为主,并配1600字以内的解说词,资料片要求光盘(或U盘)一份,电子版一份。
4.基地图片,包含基地实景图片(3张,包含大全景、特色景点、标志建筑等),基地酒店图片(3张,包含酒店全景、客房实景、特写实景等),基地特色森林康养项目图片(3张,养生温泉、康养中心、康养活动等),基地团队合照(2张,康养服务人员工作实景图片、基地团队合照),以上图片提供需版权归属于申报单位。
5.合规用地承诺函以及自查报告,并附上土地利用备案、审批、使用佐证材料。
6.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必要附件材料。
以上材料与《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单位认定申请表》合装成册。
(二)按程序申请
1.各申报主体将完整的申请资料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推荐,并在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机构或第三方媒体平台上对合法合规用地、安全经营等事宜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列入推荐名单,以推荐函形式发至我会。
(三)专家审查认定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负责组织林草、民政、卫健、中医药、文旅、规划等部门的专家对各地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分为预审查、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四)审查公示。为确保审查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达到森林康养试点建设要求的,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名单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我会将发文予以公布。
四、截止时间:2023年8月31日。请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并于8月20日前将初审后推荐函、申请材料(原件三套、电子版一套)、宣传视频光盘片寄至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电子版文件发至指定邮箱。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基本情况,不得编造数据和情况。
(二)各推荐单位要本着少而精原则,推荐本辖区内的试点建设单位,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严格按要求把关。
(三)基地建设要实现正规化管理,对无康养基础设施、无康养特色产业、无一定规模的康养客流、无森林康养专业从业人员、无康养规划设计的单位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传真:010-82890922
邮箱:zgslky@126.com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益辉:17744574997 15607319997(微信同号)
冷文涛:13126977311 15600905333(微信同号)
丁文华:18813109226(微信同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北大生物城南办公区118室
附件:
1.《国家级全域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市(自治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认定申请表》
2.《国家级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基地认定申请表》
3.《中国森林康养人家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