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林草营商环境是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要创造一流营商环境就必须转作风、提效能,不断提高驾驭林草要素保障复杂局面、处理复杂矛盾、破解工作难题的能力。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在林草要素保障中提质增效。
《通知》是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有效解决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手续办理后,因《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影响后续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手续办理的问题,有利于做好占用林地许可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的工作衔接,及时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通知》共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限。规定了未明确有效期限的,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自动失效;已明确有效期限的,由项目单位申请延续和重新办理。二是明确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延续办理情形。规定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未动工建设和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因项目设计变更需要对原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使用林地的,可以直接申请对原许可进行变更办理。三是明确了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程序和要件要求。规定项目单位具备《使用林地申请表》、身份材料、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缴说明等5个材料后,向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报送省林草局办理。四是明确了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接。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主动服务、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及时提醒项目单位提前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