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从事林业工作,常遇到这种问题,那就是农民朋友持“林业三定”的林权证申请限额采伐,并询问老的林权证是否还有效?相信还有很多农民朋友也想了解这个问题,不妨借此机会,和关心这个话题的朋友聊聊这个问题。
“林业三定”与“老林权证”
从目前来看,“老林权证”只能追溯到1981年“林业三定”时核发的林权证,当然,也还有极少数农民保留有更早期“四固定”时的林权证,但这种更早期的老林权证目前基本失去法律上赋予的权属证明意义,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可以借鉴。
1981年的“林业三定”是林业上的一件大事,借鉴“包产到户”的做法,山区农村除集体保留少量集体山场外,将林地也承包到户,核发了自留山证和责任山林承包合同书。其中自留山证经营期限为长期,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核发,盖县人民政府公章;责任山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至2050年12月31日止),由各村民组填写发放,盖村民组公章。
这两种山场权属证明综合称之“老林权证”,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山区农村农民承包经营林地的法律保障,主要区别是经营期限的长短,其它权力没有任何差异。
“林改”与新版林权证
2008年,我国先在福建试点,利用试点取得的经验,再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简称“林改”。
“林改”工作是一项由下至上、任务繁重、工作量巨大的核发证工作。一般以当地村民组成立的“林改小组”为主,收集“林业三定”核发的“老林权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基础材料,审核错漏、重复地块,填写摸底表、过渡表、申请表等诸多表格,再由当地林业站录入林权证系统,经过2次公示无误后核发新版林权证。
2008年的“林改”是1981年“林业三定”成果的完善和提高,主要以“林业三定”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林地相关因子和要素,如小地名、面积、四至等,统一核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盖县人民政府公章。
“老林权证”是否有效,关键看以下三点
在权属证明这一方面,一般都延续着这种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新证一旦换发,老证自行失去法律效力,新证未换发,老证依然存在法律效力,林权证也不例外。结合这一原则,“老林权证”是否有效,主要看这三个方面。
1“林改”未开展,新证未换发,“老证”有效
在繁重的“林改”工作中,有极少数村民组由于或这或那的原因,未能顺利开展林改工作,多数是因为村民组“林改小组”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搜集资料,填写表格,耽误了“林改”工作的开展,这种未实施“林改”,核发新证的农户,“老林权证”依然有效。
2“林改”已开展,因各种原因新证未启用,“老证”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种情况发生,即各项工作均已开展,但由于某个特殊原因,导致该项工作难以顺利完结。如将已到户,但仍由集体经营的林场错误登记到农户,而农户不愿意删除宗地;部分农户之间产生纠纷等,导致新证不能启用。在新证未启用之时,老证依然有效。
3“林改”已结束,新证已换发启用,“老证”随之无效
一旦“林改”结束,新证已经启用,老证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失去法律效力,随之无效。这时候,再持“老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或过户流转,就不可以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了。
如何将“老林权证”换发新林权证
对于错过集中开展“林改”工作的村民组,如何将老证换发新版林权证,目前来看比较麻烦。主要原因一是集中开展时都未能实行,肯定存在诸多不利因素,难以组织开展,二是林权证已经剥离到自然资源不动产局管理,材料申报较为麻烦。但可以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林改”是需要整体推进的,也就是说某村民组未进行“林改”,必须整体实施。必须推选出“林改小组”,负责完成原始材料收集,摸底表、过渡表、申请表的填写;
其次,寻求当地林业站的支持,帮助录入系统,制作山场地块宗地图,完成综合材料收集装订、审核,再逐级审阅、签字、盖章,经过2次张榜公示无误,最后报自然资源不动产局审核发证。
最后,由于机构改革,很多地方的林业站都不复存在,这种纯业务(输入系统、现场制图等)工作,不少地方都由第三方承担,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劳务费。同时,即便林业站还保留,由于这种工作目前已经不是当下重点工作了,一般都推荐委托第三方承接。
结语
“老林权证”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除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外,更具有一种特殊的情怀,一如曾经的“老粮票”、“老布票”、“老油票”,看到它,是一种回忆,是一种沧桑,更是一种感慨。如果“老林权证”保存完好,建议收藏,除了有一定参考价值外,也是一种最朴素的情感。您不这样认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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