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地种类的划分
由于与土地分类存在着极大的技术标准差异,往往会造成林地分类出现模糊不清,使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之间的认定无法统一。甚至出现纠纷。
其一,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资源统计上标准不一致,两个机构之间独立工作,分别建立各自的数据库,进而就会导致林地调查数据存在着不一致性;
其二,我国的法律法规会导致林地类型划分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冲突,不同的法律条例里关于林地的概念定义存在着不同性;
其三,在进行林地认定的过程中,一些部门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对林地进行错误的认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一些行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许多行业将林地资源的占用作为重要的发展机遇,因此,往往会出现一些行业向林业抢要领地, 挤压林业发展空间的问题。
征占用林地林地类型界定
目前在我国办理征占用审核审批所需要的申请表与国家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容重复或概念模糊。比如,有些表中既含有以"林种”为原贝啲林地类型条框, 又含有以“地类”为原则的林地类型条框,这就会造成林地类型概念模糊不清,难以分类,使人产生误解,尤其是特别会容易导致刚参与林地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出现迷茫,无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林地审批审核工作,也难以准确界定林地类型,从而进一步的影响到了我国征占用林地资源审核审批制度的有效落实。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中权限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对于权限的规定, 我国长期使用的是国家和省级两级审核制度,而对于临时占用林地所实行的是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制度。身处基层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具有的权力是针对临时占用除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资源,因此,其所具备的林地审批权限较小,并且不具有林地审核的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施工建设所使用的林地性质不仅会涉及到临时占用林地,更多的是长期使用性质, 应该属于的审核范围,并且大部分的施工建设往往位于交通路线周边、城市外围或将河流的两岸,这些地方又多属于生态公益林区的范围,因此审核审批手续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完成。这样就会导致一些项目的业主出于对于代理林地手续复杂的顾虑,没有有效的进行法律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从而增加了我国林地管理的困难程度。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中林地性质确定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目前一般的施工建设所使用的性质主要会分为永久性用地、临时性占用、修筑直接服务设施占用三种类型,但是有一些项目却是处于永久性用地和临时性用地之间,比如采石场等施工项目。施工中生活区或加工区由于具备长期用地的特点,应该办理征占用相关的林地的手续;而采矿区域在施工之后,由于可以恢复林业生产环境,应该属于临时性质,适合办理临时手续。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这类性质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 进而就会出现不同地区会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手续的办理,或者只采用了临时用地首批手续,或者只采用了永久性用地手续,这就导致了我国林地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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