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 号)等文件精神,调整完善了嵊州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批准,予以公布: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1、青苗按实补偿,一般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无法对应的项目及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2、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一般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无法对应的项目及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补偿按照《嵊州市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嵊政〔201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政策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补偿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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