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廊坊市第一部林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压实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土绿化责任,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廊坊市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原则作出规定。廊坊市国土绿化工作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保护耕地、城乡统筹,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土绿化资金投入,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同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绿化工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国土绿化工作。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严格考核奖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条例》还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土绿化法律法规,普及国土绿化知识,提高全社会国土绿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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