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发布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这为北京市征地补偿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标准,被征地人可根据该标准确定自己应得的合理补偿。
关于《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主要涉及三个重点:
0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土地管理法》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是这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北京综合地价主要适用在农用地上,并在《土地管理法》基础上细化了农用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构成。而对于住宅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等,需另外确定补偿标准。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另外确定补偿标准,需依据市场价为参考。
02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该规定具体落实了《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搬迁规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因此,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必须按照先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实施搬迁。同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足额的补偿费用,是可以拒绝搬迁的。
另外,《北京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021年5月21日颁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说来,在2021年5月21日前实施的征收,不适用该标准。但北京市为了更为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对该原则作了调整性规定,即:
1、从2020年开始实施的征收,都按本标准进行补偿。如果之前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标准低于本标准的,应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2、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征地拆迁,则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处理,还是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标准执行。
03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所谓多元化补偿方式,主要指可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的权利。因此,在征收补偿中,征收方应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而不能指定唯一的一种补偿方式让被征收人无可选择。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学习交流之用,无法核实其真实出处,如有侵权请直接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