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了《起步区北部绿化带(三至五组团)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位于起步区第三组团、启动区、第五组团北部,东临白沟引河,西至NA5路,北临荣乌高速容城段,南至规划EA1路。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北部绿化带(三至五组团)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开展起步区北部绿化带(三至五组团)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2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政府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为起步区北部绿化带(三至五组团)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起步区第三组团、启动区、第五组团北部,东临白沟引河,西至NA5路,北临荣乌高速容城段,南至规划EA1路。
2.2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用地面积约669.62公顷,含京雄高速节点绿化工程,面积约51.09公顷。其中永久绿化面积625.91公顷,临时绿化面积43.71公顷。包括绿化工程(分段分品种)、绿道工程、河道工程(起步区配水渠工程中第三组团至第五组团部分)、驿站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等其他附属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7.94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2.3招标范围
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绘(原始地貌测绘及竣工测绘)、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等。
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配合施工图预算相关工作及相关设计规范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并配合、指导现场施工、参加本工程竣工验收工作;(2)电力设计等专业设计;(3)配合施工招标和其他非招标采购等工程量清单编制;(4)配合提供发包人各项招标、非招标采购的发包人要求;(5)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服务等。
2.4服务要求
勘察: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勘察任务书要求。达到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设计:①满足招标人设计任务书要求;②设计成果符合中国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文件编制要求。③达到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及应用。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管理。达到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2.5服务期限
(1)勘察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各项目初步勘察报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详勘报告,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各项目实际工期为准)。
(2)设计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各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各项目实际工期为准)。
2.6其它要求: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 资质最低要求:需同时具备 ①和②二种资质。
①工程勘察资格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以下a和b项资质:
a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b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资格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①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业绩;
②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的工程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景观工程或城市风景园林工程或造林绿化工程设计业绩。
不局限于同一工程,一个满足上述规模要求的勘察业绩加上一个满足上述规模要求的设计业绩视为一个有效业绩。
(3)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风景园林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与勘察负责人,二者不得兼任;
另提供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如因疫情原因未及时缴纳,可提供因疫情中断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0〕43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
v.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
x.以上u、v、w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②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③联合体组成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后不得再发生变化;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任何标段中参加投标。
(7)其他要求: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19日09时00分00秒至2021年3月23日17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雄安新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2 投标人按5.1款下载招标文件前,应先在“交易平台”按该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和CA数字证书办理,已完成注册和CA办理的投标人不必重复操作。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4月8日9时00分00秒,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先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再登录“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上传结果和时间,递交时间即为系统反馈结果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并自动对其关闭;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拒绝并提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的加密、上传。
其他说明:/。
7.开标形式及地点
开标形式:远程开标(远程开标/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投标人无需到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开标,只需远程登录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及直播系统参加开标仪式。
如采用远程开标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平台-开标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平台公布的操作手册。
其他说明:
1.开标前一个小时通过交易平台-我的投标项目中找到本项目,并进入开标系统;直播链接和邀请码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以短信形式发送至递交文件时所填写的项目联系人电话,无需提前下载应用程序,网页观看即可。请投标人在收到邀请码和链接后及时进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开标形式目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如在开标评标时防疫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新区最新的防疫政策执行。
8.公示与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均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奥威路6号
联系人:蔡经理
电话:0312-5675201
电子邮件: /
传真(如有): /
网址(如有): /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联系人:刘德进、张伯闻、张科、郭志忠
电话:0312-5556272、0312-5556271
电子邮件:xa19801781555@qq.com
传真(如有):0311-83086960
网址(如有):/
10.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10.1 “交易平台”的注册、CA数字证书申请及绑定、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加密与上传等各环节的操作手册详见“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公布的相关操作手册。
10.2 开标时投标文件解密时间,限定在招标人发出解密要求后30分钟内完成,如所有投标人都已完成解密,招标人可提前结束解密环节进入下一环节。
10.3 因投标人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忘记CA登陆密码、CA数字证书发生故障或用错、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因招标人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10.4 若投标人已申请多个CA数字证书,请注意使用差别,确保制作的投标文件和开标解密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是一致的,否则造成解密失败的,由投标人负责。
10.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非正常情况,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
10.6 如遇操作相关问题可咨询招标人或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话:0312-5620113。
10.7 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版本号需跟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致,如招标文件未规定,请联系代理询问其制作招标文件时使用的版本号。(版本号:7.8.2014.2620)
10.8 CA数字证书在投标文件加密至开标解密过程中,证书必须在有效期之内,此过程期间如进行续费、变更等任何业务办理,都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