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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林还耕,这里开始行动了!

   日期:2021-02-25     浏览:171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义乌第一批苗圃评估工作2月18日已经开始,将于3月1日结束,到3月5日评估过的苗木要全部清除。在此之前苗

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义乌第一批苗圃评估工作2月18日已经开始,将于3月1日结束,到3月5日评估过的苗木要全部清除。在此之前苗木可以卖到市外或本地工程工地去,市内农田地不能种植苗木,要恢复原状。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利用,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清理腾退、调整优化、强化管护等措施,用2年时间集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坚决遏制“非农化”“非粮化”,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保护利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不改变种粮属性,确保科学有效利用,切实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复种指数,为我省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二、整治优化范围

(一)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

(二)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的;

(三)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

(四)挖塘养殖水产的;

(五)因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或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以下简称空间规划调整);

(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的;

(七)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原因,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整治优化的。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地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逐个逐块调查,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加强实地核查,全面掌握真实现状,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并登记造册、上图入库。要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等信息数据,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情况分类界定的准确性。各地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研究制定整治优化工作方案和政策,明确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组织清理腾退。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不同情形,采取“一区一策”的办法,逐个逐块稳妥有序推进清理腾退。要先易后难,首先从容易清理腾退的、生产基础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开始,并创造条件抓紧向其他粮食生产功能区推开。通过作物(堆放物)移除、客土回填、土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条件。对严重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开展调整优化。对确实难以清理腾退或不符合要求的地块,要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优化。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在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严格把握调整优化需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集中连片,或与其他功能区相连,满足平原地区连片100亩、山区连片50亩以上的规定;若调整后的原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可整体进行调整补划。县(市、区)确实无法落实补划面积的,可由设区市在本市范围内统筹。

(四)强化质量建设。各地要严格坚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加强整治优化后粮食生产功能区质量建设管理。按照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开展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采取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

(五)推进高效利用。各地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种足种好粮食,提高利用率,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特别是要种植水稻。全面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发展稻麦、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生产复种指数。推进以粮食为重点的农作制度创新应用,引导发展稻菜轮作等高效种植模式,提高产出效益。各地要研究出台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提振农民种粮特别是种水稻的积极性。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严格落实县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强化乡镇、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原则上不得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确实无法避占的,严格执行《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严格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占用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落实,确保占补平衡。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体系,引导农户种足种好粮食。

四、工作安排

根据《意见》要求,用2年时间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摸底排查和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2月至3月)。

各县(市、区)按照整治优化要求,结合“非农化”“非粮化”调查,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整治优化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优化范围、分类措施和工作进度安排。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见附表1-2)报设区市审核,各设区市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整治优化阶段(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

各县(市、区)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整治优化工作。设区市要加强对整治优化工作的督促指导,落实质量标准要求,加快工作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调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

粮食生产功能区逐个整治优化到位后,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分批组织验收,也可根据整治优化进度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设区市;设区市组织逐个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适时组织抽查。对核验通过的,县政府印发补划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认定文件,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及时上图入库。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上图入库及电子地图、数据更新完善工作,编制保护图表册,健全档案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充分认识整治优化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专项任务。各县(市、区)对整治优化工作负总责,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设区市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调查、组织核验,确保整治优化工作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提高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把底摸清、问题找准、方案敲实。加快整治优化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严格问题分类界定的准确性,提高不同情况分类处置能力,做到稳妥扎实推进。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验收标准,提高审核验收精准度。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创建一批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最佳实践案例。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做深做细群众的工作,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整治优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2021年6月底报送第一次进度表,此后按季向设区市报送整治优化工作进度,设区市汇总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整体进度(见附表3)。2021年12月底前报送阶段性总结报告,2022年12月底前报送整治优化总结报告。整治优化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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