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办法》同时明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现在园林项目招投标竞争激烈,一个几百万元的工程,往往有数十家企业竞争,其中不少是大型园林企业。对于与大型企业同台竞争的小微园林企业来说,劣势明显。《办法》的出台和细化,给小微园林企业保留了一块市场空间。
《办法》明确,相关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同时,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变化和要点。
中小企业认定
1、所称中小企业,指中国境内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3、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简言之,大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可享受政策)
4、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扶持政策。(简言之,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
5、工程采购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的,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6、服务采购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9、采购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10、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1、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2、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预留份额
1、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简言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全部留给中小企业)
3、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5、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价格评审优惠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增加了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
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简言之,鼓励大企业带小企业)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形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适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按照本办法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金支持措施
1、鼓励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2、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担保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3、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法律责任
1、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的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3、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4、采购人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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