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很快将进入第三轮,由于城乡转换、社会变迁,部分承包人承包的土地经过流转,已经转由租户耕种,面对城乡发展、土地被征收,围绕着承包地征收补偿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
承包人和租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起始于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到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时,全国已普遍实现了第一轮承包,土地承包的第二轮开始于1997年,承包期30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第三轮承包定下了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规定:
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的即土地合法承包人。
而土地合法承包人自己不经营,与他人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实际耕种人即租户。
承包地流转合法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人流转土地给他人租种,完全合法,并且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面临征收,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主要有三部分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1、被租户租用的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租户;
3、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归承包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可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其中部分应当补偿给承包人。具体的分配方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村民会议如果决定把土地补偿费归属于租户怎么办?
曾经有人问过这样的特例:如果村民会议决定把土地补偿费归属于租户怎么办?
首先,这种情况应该很难发生。
村民会议的参与者应该均为本村村民,承包人应该居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其次,真的这种情况出现了,村民会议决定也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
承包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请求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租户有可能取得土地补偿费么?
租户并非全无可能取得土地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如果在以上《流转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作出了约定,那么租户可以要求承包人按照《流转合同》履约,把约定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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