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假设案例
现假设‘东方红’为栾树属新品种,具有新品种权,米径15厘米工程苗市场价为8000元/株,而与其同属的普通栾树,同规格市场价为1400元/株。
某市主干道绿化提质升级项目中设计了米径15公分‘东方红’800株,且通过了政府财评,甲方以该品种市场价进行项目造价预算,而后招标。
某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了解到,‘东方红’市场价为8000元/株,而普通栾树市场价仅为1400元/株,中标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未与甲方及设计方沟通的情况下,私自采购1400元/株的普通栾树,假冒8000元/株的授权品种‘东方红’,项目现场验收人员因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而未能及时识别。
最终,施工方将授权品种‘东方红’私自替换为普通种栾树,构成了对授权品种‘东方红’的侵权,以及对招标方的欺诈,因侵权和欺诈行为获利(8000-1400)*800=528万元。在本假设案例中若甲方也参与其中,协助施工方完成“私自替换行为”并从中获利,则甲方相关人员违反了更为严重的罪责。
本假设案例中施工方的侵权及欺诈行为造成如下影响:
①甲方所在城市的财政损失528万元;
②项目所在街道的景观效果大打折扣,换树成本高昂,影响时期久远;
③由于施工方的违法行为,造成‘东方红’所有权人损失640万元订单,且对所有权人及授权品种造成名誉损失。
综上基本可以定义为情节严重,因此,在咨询多位律师后笔者认为,(尤其是大型市政项目中)施工方将授权品种私自替换为普通种的行为情节严重,除属于侵权和欺诈外,还构成犯罪,相关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方将授权品种私自替换为普通种的情况,除一部分属于利益熏心、唯利是图外,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无知或轻视。国内授权品种应用时期并不久,施工方对授权品种的了解还不够深刻。很多施工方不懂品种权,以为授权品种与普通种一样,对授权品种的轻视,是施工方后期“铸成大错”的原因之一。
一些施工方对授权品种的价格掌握不精准,询价时模棱两可,低价中标后又进退两难,最终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一步错步步错。
除施工方外,设计方也应对授权品种加以重视,要了解并掌握授权品种的特性,在苗木栽植清单名称一栏中直接写明授权品种的品种名而非树种名,确保拉丁名准确无误,对授权品种的品种名加粗、加星或备注,提醒施工方在采购时提起注意。
设计师和监理在品种苗木进场时,应认真比对核查,防止被鱼目混珠,冒名顶替,避免严重影响景观效果和对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加强事前提醒和管理。如造成不良后果,对明知故犯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应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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