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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中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日期:2020-05-15     浏览:154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林退发〔2001〕5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生态林和经济林,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因特殊情况以上标准难以执行,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其变更请务必报我局批准。

原以我局办公室办造字[2000]72号印发的《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二○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

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经济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  生态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生态林。

3.1  造林树种。附表1中所列的乔木树种;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树种;附表3中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3.2  造林密度。乔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00株(竹类为35株),北方为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南方下限为每亩150株,北方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兼用树种,其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3.3  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树种与草进行乔草、灌草以及乔灌草混交时,若当年草的盖度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树种与灌草混交时,当年灌草盖度不得小于0.2。

3.4  经营措施。生态林经营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复林分植被。禁止采取大面积的垦复、松土、割灌、除草等抚育措施。

4  经济林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认定为经济林。

4.1  造林树种:附表4中所列的经济林树种;附表3中所列的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兼用树种。

4.2  造林密度:达到《造林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  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树种营造纯林或混交林时,根据各树种的比例乘以规定密度来确定各树种的株数下限;附表3中的树种虽与灌草混交,但当年灌草盖度小于0.2。

4.4  经营措施:经济林采用嫁接苗、大苗、名特优苗等,造林后可进行局部垦复、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同时必须采取林草间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5  其它情况

5.1  生态林与经济林带状、块状混交时,根据混交比例分别计入生态林和经济林面积。

5.2  林与草带状、块状混交但达不到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时,按林草所占比例分别计入林和草面积。

6  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生态林造林主要乔木树种

注: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的划分,与执行粮款补助的南北方地区相同,下同。

附表2  生态林造林主要灌木树种

附表3  生态林和经济林造林主要兼用树种

附表4  经济林造林主要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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