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实施后将成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以下专门截取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园林苗木行业有着重大影响的内容,希望能对广大行业人有所帮助。
《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4 种植
2.4.1 园林工程应充分利用乡土树种。
2.4.2 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不得污染水源,严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生植物不应使用农药。
2.4.3 儿童活动场内应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应采用通透式种植,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2.4.4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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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植物与其他建筑及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4.5的规定。
表2.4.5植物与建筑、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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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植物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2.4.7 有地下空间的绿地覆土应保障灌木自然生长,栽植乔木的覆土不得小于1.5m。
2.4.8 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2.4.9 建(构)筑物屋面及地下空间顶部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应设置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上方。
2.4.10 建(构)筑屋顶种植树木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高于2m的树木应采用防风固定措施。
2.4.11 植物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检测,包括土壤有害重金属检测和植物病虫害检测;土壤质量不良时,应更换栽植土或进行土壤改良;园林工程使用的栽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7 风景公园
7.0.1 风景公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
7.0.2 风景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山水地貌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便利的公共交通条件;用地面积应大于5hm2,其中用于保护典型生境的面积不应低于50%。
7.0.3 风景公园在游人活动集中区应配备必要的休闲游憩、户外科普教育设施、医疗救助和安保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7.0.4 风景公园水体非直接接触的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国家地表水IV类标准,亲水区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地表水III类标准。
7.0.5 湿地区域水体应与城市和区域水系统保护利用相协调,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地水系布局应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应满足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等功能。
2. 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高程控制点应按照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3. 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5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不应选用外来入侵物种。
7.0.6 位于城郊的风景公园应保持郊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种植90%以上应选择乡土植物,禁止使用入侵植物。
2. 管理养护应采取低扰动方式进行,应提供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3. 对于有保护性动物(候鸟)栖息的风景公园,应对游览的时间和季节实施控制。
8 道路绿化
8.0.1 道路绿化应以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卫生的交通环境为主要功能,体现城市景观特色风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应避免影响交通安全。
2. 应提供植物健康生长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3. 城市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特色风貌,配置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8.0.2 道路绿地率应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同时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30%。
2. 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5%。
3.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0%。
8.0.3 新建道路机非分车绿带宽度不应低于1.5m。
8.0.4 道路绿化应保证视距内视线通透、行车安全,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交叉口停车视距的要求,当平曲线处视线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种植妨碍视线的乔灌木。
8.0.5 道路中间分车绿化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8.0.6 道路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绿化树种应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 宽度1.5m及以上的分车带应种植高大乔木。
4. 种植在城市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分枝点应高于3m,速生树苗木胸径不得小于0.05m。
5.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
8.0.7道路绿化应市政设施相统筹,协调处理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关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种植的乔木应选择树冠开展或耐修剪的树种;
2.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3. 未经净化处理的车行道雨水不应直接排入道路绿地。
9 绿道
9.0.1 绿道应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绿色出行功能。
9.0.2 绿道应结合现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道路、排水防涝、水系保护与其它园林工程,以及环境治理、防灾避险等相关工程相协调。
9.0.3 绿道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林地、山体等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禁止破坏沿线地形地貌、水体、天然植被和公益林地等。
2. 绿道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古树名木应严格保护。
9.0.4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工程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活动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不能避开时,必须实施防护工程。
2. 绿道驿站建筑工程抗震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设防。
3. 绿道工程防洪标准宜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防洪标准,综合考虑排洪、泄洪和救援需求。
9.0.5 绿道应选择安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通过,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其他生态敏感区。
2. 应避免占用农田或破坏庄稼、果树等。
3. 应充分利用现状水系、农田、林地等自然肌理的开放空间边缘。
9.0.6 绿道应符合通行用地的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沿河、滨水绿道应满足防洪和安全要求。
9.0.7 绿道应避免与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8 绿道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护栏或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设施的高度不应低于1.1m。
2. 绿化带作为隔离设施,其宽度不应小于1.5m。
9.0.9 绿道游径应设置与机动车道实现有效隔离的设施或标识,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作安全隔离。
2. 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须设置交通标线,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白色实线分隔,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 当运行车速为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得共板设置。
4. 在宽度大于3m的绿道游径入口处,应设置阻车桩。
9.0.10 绿道连接线应保障游客使用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路、主干路等道路。
2. 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11 绿道应根据人流集散,设置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驿站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残疾人等非机动车停放。
2. 不同交通换乘应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间,应配套设置减速带及标识设施等。
9.0.12 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保证使用安全。游径宽度应符合表9.0.12规定。
表9.0.12绿道游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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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3 绿道标识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它标识。
10 防护绿带
10.0.1 防护绿带应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等一种或多种功能,并有相应的植物选择和种植形式与之相匹配。
10.0.2 市政公用设施防护绿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0.0.2规定:
表10.0.2市政公用设施防护绿带最小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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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卫生隔离防护绿带树种选择应根据污染源种类优先选用抗性强的植物,并应以大乔木为主体的复层植物配置结构;防护成年林带的高度不应低于8m。
10.0.4 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周边的防护绿带树种应优先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突出隔音防噪、降尘、吸收有害气体等功能。
10.0.5 防护绿带与公路、公园园路交叉时,应在交叉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