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大背景下,时隔30年,现行森林法终于再次修订。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林业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而言,新森林法实施后将带来哪些重大影响?有哪些利好?国家林业发展政策从生产性森林向生态性森林转变意味着什么?合法权益又将如何保障?下一步如何发展?等等,都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小编看来,新法明确我国林业管理制度从计划性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转变,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完善林木采伐制度等规定,在严格保护公益林的同时,放开、搞活商品林。这些突破对林业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重大利好!
具体而言,有四大利好:
01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对公益林,新法明确,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对商品林,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02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
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章节,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0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明确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此外,新法明确,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对于商品林,则明确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04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
新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新法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其中,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此外,针对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主管部门将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如对于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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