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通市第八部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计二十条,简明实用。在立法过程中突出南通特色,不求面面俱到,但求可行、可用,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
《条例》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增绿、见缝插绿等各项措施,高效实施“增绿”行动,相继建成了紫琅公园、两河两岸“第二生态圈”、生态通廊等一批重点城市综合性公园及一大批民生小游园,基本实现市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按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两侧50、30、20米的宽度,高标准建设了一批城市道路景观带;五山及沿江地区生态修复成效彰显,“面向长江、鸟语花香”的城市客厅初步形成。2018年3月,我市成功获评“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2019年10月份通过了“国家生态城市”的实地考查,我市即将再获一张“国字号”招牌。
虽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与市民群众期盼相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源于我市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现行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位阶较高,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南通实际的城市绿化地方法规,重要性不言而喻。
《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第四条将义务植树与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相结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我市城市道路绿化“503020”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在城市新建区域予以固化。明确了城市道路绿化“503020”标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进行永久保护,编制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八大类禁止行为:
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目前,市政府已经制订了贯彻《条例》实施方案,下一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按照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的要求陆续展开工作,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