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建设新兴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难免需要征收土地。如果苗木种植地被征收,那么应该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
01苗木种植地的征收补偿方式
因为种植作物及树木种类、生长期、树龄不同,其标准难以统一,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2、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3、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4、花卉类苗木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急需用地,则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它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5、如遇特殊要求,比如古树名木等补偿,应由专业部门评估,评估不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02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拆迁补偿=土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种类:土地种类、稻田、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水塘、渠、坝等。
2、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生产期标准×果园面积
a、果树种类: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b、林木种类: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c、青苗生产期标准:果树类按栽种年限划分;林木类按树苗高度和胸径来划分。
提 示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赔偿,都要经过当地果树主管部门的评估或鉴定,一般由法院或征地部门委托鉴定才会生效。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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