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办改字〔2019〕64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我局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
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根据各单位职责,提出如下任务分工方案。
一、增强木材供给能力
突出可持续经营和定向集约培育,加大人工用材林培育力度。以国家储备林为重点,加快大径级、珍贵树种用材林培育步伐。推进用材林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支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有经营能力的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原料林基地建设。加强竹藤资源培育,发展优质高产竹藤原料基地,增加用材供给。(生态司、资源司、发改司、规财司、退耕办、基金总站、世行中心、林科院、中产联、竹产业协会、林产工业协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经济林和花卉产业提质增效
坚持规模适度、突出品质、注重特色,建设木本油料、特色果品、木本粮食、木本调料、木本饲料、森林药材等经济林基地和花卉基地,创建一批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加强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健全标准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调整品种结构,培育主导产品。发展精深加工,搞好产销衔接,增强带动能力。(生态司、林场种苗司、发改司、退耕办、林科院、中产联、花协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巩固提升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水平
完善林下经济规划布局和资源保护利用政策。支持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提升林下经济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力,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出台林下药用植物种植等技术规程,规范林下经济发展。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改司牵头负责,资源司、科技司、退耕办配合)
四、规范有序发展特种养殖
发挥林区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优势,以非重点保护动物为主攻方向,培育一批特种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提升繁育能力,扩大种群规模,增加市场供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种源繁育、扩繁和规模化养殖,发展野生动物驯养观赏和皮毛肉蛋药加工。完善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保护、繁育与利用规范有序协调发展。(动植物司牵头负责,中动协配合)
五、促进产品加工业升级
优化原料基地和林草产品加工业布局,促进上下游衔接配套。支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改善林草产品储藏、保鲜、烘干、分级、包装条件,提升初加工水平。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加强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促进加工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支持营养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和开发,培育发展森林食品。开发林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和生物质产品,挖掘林产工业潜力。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集种养加服于一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各类林草产业联盟。(生态司、草原司、发改司、科技司、信息办、中产联、林产工业协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制定森林生态旅游与自然资源保护良性互动的政策机制。推动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统计与发布机制。积极培育森林生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加强试点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国家森林步道、特色森林生态旅游线路、新兴森林生态旅游地品牌。加强森林生态旅游宣传推介。引导各地围绕森林生态旅游开展森林城镇、森林人家、森林村庄建设。(林场种苗司牵头负责,资源司、科技司、规划院配合)
七、积极发展森林康养
编制实施森林康养产业发展规划,以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利用森林生态环境、景观资源、食品药材和文化资源,大力兴办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等森林康养服务。建设森林浴场、森林氧吧、森林康复中心、森林疗养场馆、康养步道、导引系统等服务设施。加强林药材种植培育、森林食品和药材保健疗养功能研发。推动实施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标准,创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发改司牵头负责,资源司、科技司、中产联配合)
八、培育壮大草产业
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启动草原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天然草原资源。加大人工种草投入力度,扩大草原改良建设规模,提高草原牧草供应能力。启动草业良种工程,加大优良草种繁育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草品种集中生产区。加大牧草种植业投入,出台草产品加工业发展激励政策。重视发展草坪业,提高草坪应用水平。积极发展草原旅游,开展大美草原精品推介活动,打造草原旅游精品路线。(草原司、林场种苗司分别牵头负责,规财司、科技司、林科院、规划院配合)
九、壮大经营主体
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加快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林业龙头企业,推动组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联盟,加快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发展以林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林农和种草农户为基础的“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林草产业经营模式,打造现代林草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营造林草行业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发改司牵头负责,草原司、中产联、林产工业协会配合)
十、完善投入机制
推动林草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创新。实施好《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创新森林和草原生态效益市场化补偿机制。优化林业贷款贴息、科技推广项目等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珍贵树种、木本油料、木本饲料、特种经济树种栽培、优质苗木、森林(草原)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草产业。落实国家已确定的用地政策,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林草产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资源司、草原司、发改司、规财司、科技司、基金总站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拓展金融服务
积极争取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争取金融机构开发林业全周期信贷产品,推广林权按揭贷款,推动林草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和生态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拓宽支持林业产业的金融产品,鼓励各地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服务制度,支持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创办(领办)林权收储机构,支持其以自有林权抵押折资作为保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产品抵押、质押融资。争取保险机构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林草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标准。(草原司、发改司、规财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市场建设
推广“互联网+”模式,建设林草产品电子商务体系,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大数据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力推行订单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关系。积极推广木竹结构建筑和绿色建材,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深入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完善统一规范的产品标准、认定和标识制度。加强区域特色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和国际优良品牌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健全评价体系和命名制度。实施林草碳汇市场化建设工程,完善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加快发展碳汇交易。(生态司、发改司、科技司、信息办、规划院、中产联、林产工业协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用材林、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特种养殖、牧草良种培育等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创新木质非木质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和草原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推动林区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全覆盖,加快促进智慧林业发展。推进国家级林草业先进装备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先进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开展林业和草原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培养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生态司、林场种苗司、科技司、人事司、信息办、科技中心、林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精简和优化林草业行政许可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改革,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改进林木采伐管理服务。建设林业基础数据库、资源监管体系、林权管理系统和林区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发挥好行业组织在促进林草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办公室、资源司、草原司、发改司、人事司、信息办、工作总站、规划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维护质量安全
健全林草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林草产品质量评价制度和追溯制度。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产地标识管理、产地条形码制度。培育创建一批林草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建立林草产业市场准入目录、市场负面清单及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主要林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机制,及时发布检测结果,引导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草原司、发改司、科技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扩大国际合作
实施林草产品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海外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和林业投资合作示范园区。深化木材加工、林业机械制造等优势产能国际合作,推进林业调查规划、勘察设计等服务和技术输出。依托国内口岸,建立进口木材储备加工交易基地。健全林业贸易摩擦应对和境外投资预警协调机制。(资源司、发改司、规财司、国际司、合作中心、林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产联、林产工业协会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