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
1.0.1 为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城市生态和公共安全,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园林工程建设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游憩活动的需要,节约资源,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工程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园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维管理应遵循维护城镇生态系统,满足公众使用需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园林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1.0.5 本规范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园林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当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要求使,应可以采用。
1.0.6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园林工程的要求。
1.0.7 园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维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功能
a)
2.1.1 园林工程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和广场用地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绿地应能够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的游憩空间,并应兼具生态、美化等功能。
2 广场应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要功能。
3 防护绿地应以卫生、隔离、安全或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
4附属绿地应满足和提高其服务主体的生态、景观、休闲游憩等功能。
5绿道应能够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并应具有保护自然和人文资源,实现游憩、健身功能。
6 区域绿地应能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和棕地,实施绿化。
2.1.2 各类绿地和广场的布局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绿地应配置相应的游憩设施。
2 广场应根据游人规模确定硬质场地规模,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相邻的广场应设置交通隔离设施。
3 防护绿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宽度,植物种植结构应复层种植;应选择具有抗污染能力的树种,并应以乡土树种为主。
4 附属绿地应结合所属建设用地的类型和使用功能,确定绿地布局、植物配置和服务设施。
5 绿道应设有安全的游径、便利的驿站、适度的林荫,应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6区域绿地应保护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不被填埋或侵占,保护区域内原土,保护生物多样性。
2.1.3 园林工程项目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存,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
承担蓄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用地开展的园林工程,不应在行洪通道内建设设施。
2.2总体布局
2.2.1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生态、景观文化资源为原则,并应与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结合布置。
2.2.2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协调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等绿地和广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贯通。
2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3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2.2.3 公园绿地、附属绿地中公园应分级设置,并应明确规模。各类公园分级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3 公园分级规划控制指标(m²/人)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
<90.0 |
≥90.0 |
人均综合公园 |
≥3.0 |
≥4.0 |
社区公园 |
≥3.0 |
≥3.0 |
游园 |
≥1.0 |
≥1.0 |
2.2.4 各类公园应遵循分级配置、构建体系、均衡布局,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面积和数量,优化布局,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2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3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4应丰富公园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2.2.1 各类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不得小于65%,广场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35%。
2.2.2 公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址地不应存在安全、污染隐患,对区域存在的污染应消除后再利用。
2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 应至少可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衔接。
4 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环境、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5 利用山地建设的公园应包括必要的用于休闲活动的平坦区域。
2.2.3 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 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
3 新建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应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
4 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
5 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并应配备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2.2.4 公园应保护区域自然肌理,满足雨水自然下渗;不应进行大范围地下空间开发。
2.2.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2.2.6 售票公园的门区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应按500㎡/万人计算。
2.2.7 公园应设置安保监控设施,新建公园应能够承担相应的应急避险功能。
2.2.8 公园应设置标志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主要出入口、厕所位置信息的导向标志。
2 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应设置应急避险场地和设施的导向标志。
3 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识、无障碍标识和应急处理标识。
4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等。
2.2.1 广场不应设置与游憩、服务及广场管理无关的建筑;广场建筑用地面积与广场总面积占比应小于2%,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2 应至少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
2.2.2 防护林布置应根据防护对象、气候条件、影响范围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风沙、风暴、海潮、寒潮、静风等影响的城市,应综合考虑城市布局和盛行风向设置防风、通风防护林。
2城市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殡葬设施等市政设施周围应在设置防护林。
3 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仓库、市场,产生烟、雾、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工业企业周围应设置防护林。
4 城区内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及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旁应设置防护林。
5城市山体周边、边坡陡坡、宕口修复地等应设置防护林。
2.2.3 庭院绿化应结合场地环境条件,适地适树;不应选择有毒、有刺和对环境有污染、病虫害易发的植物。
2.2.4 绿化应尊重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应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
2.3地形与园路
2.3.1 地形的高程设置应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和相邻用地排水,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
园林工程的地形改造应保持水土稳定,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土山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置自然坡度,当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2.3.1 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措施。2.3.2 园林土方工程应充分结合现状基址竖向,减少土方工程。
2.3.3 园林工程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2.3.4 园林工程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应留足树冠投影外3m-8m的保护范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应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2.3.5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5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0.8m。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2.3.6 在自然岩壁、陡峭边坡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做地质灾害评估。
2.3.7 园路横坡应小于4.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应小于2%;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2.3.8 硬质铺装场地应有利于组织场地排水,地表排水坡度不得低于0.3%。
2.3.9 公园内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2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3湿陷性黄土与冰冻地区的铺装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种植
2.4.1 园林工程应充分利用乡土树种。
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2.4.1 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不得污染水源,严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生植物不应使用农药。2.4.2 儿童活动场内应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应采用通透式种植,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2.4.3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表2.4.4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
线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1000 |
最小垂直距离(m) |
1.0 |
1.5 |
3.0 |
3.5 |
4.5 |
7.0 |
8.5 |
16 |
2.4.4 植物与其他建筑及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4.5的规定。
表2.4.5植物与建筑、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设施名称 |
至乔木中心距离(m) |
至灌木中心距离(m) |
楼房 |
5.00 |
1.50 |
平房 |
5.00 |
— |
低于2m的围墙 |
1.0 |
- |
挡土墙 |
1.0 |
- |
路灯杆柱 |
2.0 |
- |
电力、电信杆柱 |
1.5 |
- |
消防龙头 |
1.5 |
2.0 |
测量水准点 |
2.0 |
2.0 |
排水明沟 |
1.00 |
0.50 |
2.4.5 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植物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2.4.6 有地下空间的绿地覆土应保障灌木自然生长,栽植乔木的覆土不得小于1.5m。
2.4.7 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2.4.8 建(构)筑物屋面及地下空间顶部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应设置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上方。
2.4.9 建(构)筑屋顶种植树木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高于2m的树木应采用防风固定措施。
2.4.10 植物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检测,包括土壤有害重金属检测和植物病虫害检测;土壤质量不良时,应更换栽植土或进行土壤改良;园林工程使用的栽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2.5土建及市政设施
2.5.1游人厕所和休息座椅的规模、数量应以确定的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应为1:1.5;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50m。
2休息座椅的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儿童游憩区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2.5.2人工堆叠假山和置石结构应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影响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
2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
3临路假山和置石的岩石、山洞洞顶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带锐角。
4允许人进出的山洞,应有采光、通风、排水措施,并确保通行安全。
5置石的钢构架或钢构件应作防腐处理。
2.5.3种植爬藤植物的花架及廊结构应满足植物远期生长的荷载要求;爬藤植物网架网孔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网孔间距不应大于0.11m。
2.5.4儿童活动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2.5.5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2.5.6防护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高度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
2防护护栏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2.5.7淤泥底水体近岸应设置防护措施;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应小于0.7m。
2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应小于0.5m。
3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应小于0.5m。
2.5.8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应大于1.50m。
2.5.9景观水体应达到地表水
3.0.1 综合公园应满足各类人群游憩需求,主出入口、主要园路、主要游览和服务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0.2 综合公园不得在门区和建筑以外的区域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4游园与社区公园
4.0.1 游园和社区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基本功能,并应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4.0.2 游园用地最小宽度应大于12m,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游园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 |
管理建筑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A1<2 |
15~30 |
- |
<1.0 |
2≤A1<5 |
15~30 |
<0.5 |
<1.0 |
5≤A1<10 |
10~25 |
<0.3 |
<1.0 |
4.0.3 社区公园面积应大于1hm2,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社区公园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2) |
园路及铺装场地 |
管理建筑 |
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 |
A1<2 |
15~30 |
<0.5 |
<2.5 |
2≤A1<5 |
15~30 |
<0.5 |
<2.5 |
5≤A1<10 |
10~25 |
<0.5 |
<2.0 |
10≤A1<20 |
10~25 |
<0.5 |
<1.5 |
4.0.4 游园和社区公园应设置休憩设施,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公园和游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4.0.4规定。
表4.0.4游园和社区公园设施设置
设施类型 |
设施项目 |
陆地面积A1(hm2) |
||||
A1<2 |
2≤A1<5 |
5≤ A1 <10 |
10≤A1 <20 |
|||
游憩设施 |
棚架 休息座椅 活动场 亭、廊、厅、榭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
|
停车场 自行车存放处 标识 垃圾箱 园灯 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设施 管理设施 |
管理办公用房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 |
- ● |
- ● |
- ● |
● ● |
|
说明:●表示应设,-表示不作规定。
4.0.5 游园应设置安保监控设施。
4.0.6 游园不应建筑以外的区域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4.0.7 游园和社区公园单个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8m。
4.0.8 社区公园园路应平缓,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路面铺装应采用防滑材料。
5植物园
5.0.1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具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引种驯化功能。
5.0.2 植物园的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植物园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²) |
园路及铺装场地 |
管理建筑 |
展览科普建筑 |
其他游憩和服务建筑 |
A1<5 |
10~20 |
<1.0 |
<3.0 |
<4.0 |
5≤A1<10 |
10~20 |
<1.0 |
<2.0 |
<3.0 |
10≤A1<20 |
10~20 |
<1.0 |
<2.0 |
<2.0 |
20≤A1<50 |
10~20 |
<0.5 |
<1.5 |
<2.0 |
50≤A1<100 |
5~15 |
<0.5 |
<1.25 |
<1.25 |
100≤A1<300 |
5~15 |
<0.5 |
<1.25 |
<1.25 |
>300 |
5~15 |
<0.5 |
<1.0 |
<1.0 |
5.0.3 植物园设施设置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植物园设施项目的设置
设施类型 |
设施项目 |
用地面积(hm2) |
|
|||
>100 |
40~100 |
<40 |
||||
游憩设施
|
建筑 |
展览温室 科普馆、科普展廊 |
● ● |
● ● |
_ ● |
|
一般设施 |
休息座椅 科普展示设施 |
● ● |
● ● |
● ● |
||
管理设施 |
建筑类 |
科研试验用房 引种生产温室隔离检疫 标本馆 植物信息管理用房 办公管理用房 生产管理用房 仓库 |
● ● ● ● ● ● ● |
● ● ● ● ● ● ● |
_ - - ● ● ● ● |
|
一般设施 |
荫棚 安保监控设施 绿色垃圾处理站 雨水控制利用、水处理设施 |
● ●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 |
建筑 |
游客服务中心 医疗救助站 厕所 |
● ● ● |
● ● ● |
● _ ● |
|
一般设施 |
导览、标识系统 停车场 自行车存放处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设,-表示不作规定。
5.0.4 植物园应对基址做生物地理本底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水源充足,且水质良好。
2应选择地形地貌丰富多样的区域,适宜多种植物生长。
3土壤土质应肥沃疏松,排水良好,有机质丰富。
4应有一定面积的本土原生植被。
5.0.5 植物园应注重收集和展示本植物区系内的乡土植物资源,迁地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和经济植物,并应满足物种多样性的要求。
5.0.6 引种植物应具有原生地记录,物候记录、生物学特性记载和栽培技术资料;国外引种的植物应经过检疫苗圃、检疫温室进行隔离检疫。
5.0.7 温室覆盖材料应选择安全耐久、透光性能强、不易结露的材料;温室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览温室内绿化浇灌水应优先采用经过处理的雨水水源,对含有较高可溶性盐分的水源,应设置去离子装置降低可溶盐的含量。
2 用于展览温室的浇灌、加湿、降温的水源应进行消毒灭菌,消毒灭菌应采用紫外线、臭氧等方法。
3寒冷地区的温室浇灌水应设置加热系统,将浇灌水加热至不低于冬季最低室温。
4展览温室建筑内的明露给排水管网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隔离检疫温室的排水应单独收集,经消毒杀菌设施处理后排放。
5.0.8 植物园应设置标志标识,景点、各植物展示区和代表性植物应设解说标志。
6动物园
6.0.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
6.0.2 动物园应提供适合动物正常生活的面积和环境;应根据驯养的动物种类确定动物生活区、展示区和动物医院;面积大于20hm2的动物园应设置动物保障设施建筑。
6.0.3 动物园应进行区域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动物、游人、饲养人员安全要求;
2 应保证动物基本福利要求;
3 应满足游人观赏要求;
4 应满足动物饲养管理要求;
5应满足科普教育要求;
6 丰容设施应按动物的生理特征和自然行为特点设置;
7 展区景观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保护展区原有植被或种植植物,并反映动物自然生态环境的信息。
6.0.4 动物园的用地比例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动物园用地比例(%)
陆地面积A1(hm ²) |
园路及铺装场地 |
动物保障设施建筑 |
其他管理建筑 |
动物展区建筑 |
科普教育建筑 |
其他服务和游憩建筑 |
5≤A1<10 |
<18 |
<1.8 |
<1.7 |
<9.4 |
<0.5 |
<3.6 |
10≤A1<20 |
<18 |
<1.8 |
<1.7 |
<9.4 |
<0.5 |
<3.6 |
20≤A1<50 |
17~18 |
1.5~ 1.8 |
1.4~ 1.7 |
6.5~ 9.4 |
0.5~ 0.7 |
2.9~3.6 |
50≤A1<100 |
<17 |
<1.5 |
<1.4 |
<6.5 |
<0.7 |
<2.9 |
100≤A1<300 |
<17 |
<1.5 |
<1.4 |
<6.5 |
<0.7 |
<2.9 |
>300 |
<17 |
<1.5 |
<1.4 |
<6.5 |
<0.7 |
<2.9 |
6.0.5 动物园常规设施项目设置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
设施类型 |
设施项目 |
建设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游憩设施 |
建筑 |
动物展馆 (含动物笼舍、室内展厅) 科普教育展馆 |
● ● |
● — |
● - |
一般设施 |
科普展示设施 动物主题雕塑、小品 儿童游戏设施 |
●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
|
建筑
|
游客中心 售票房 餐饮设施 小卖部 纪念品商店 卫生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设施 |
导览、标识系统 |
● |
● |
● |
|
管理设施 |
建筑 |
动物保障设施建筑 管理办公用房 园务设施用房 |
● ● ● |
● ● ● |
— ● — |
一般设施 |
隔障设施 安保监控室 广播设施 垃圾处理中转设施 水处理设施 |
● ● ● ● ● |
● ● ● ● - |
● ● ● _ - |
注:“●”表示应设,-表示不作规定。
6.0.6 动物园内不应有高压输配电架空线、大型市政管线和市政设施通过。
6.0.7 动物笼舍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6.0.8 安全防护设施的整体稳定性、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的强度、连接构件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展示动物的跳跃、奔跑、攀爬、飞翔、推拉、拍打、撞击能力产生的最大荷载作用的要求,隔障结构必须能够耐受四倍以上动物体重力量的冲击破坏。
6.0.9 动物外舍和散养区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遵循生境相似性原则,应选择亲缘关系相近或形态相似的植物,模拟动物原生境,营造适合动物生活、展示的植物空间。
2 植物造景应结合浸入式展示或散养展示要求体现特色。
3 动物笼舍外侧与游人参观道之间的隔离带种植不应遮挡游人视线,并满足卫生防护隔离的要求。
4 动物活动区域内应选择对动物无毒无害且便于维护的种类。
5 壕沟内不应种植乔木或密植灌木。
6动物外舍和散养区的乔木应设置免受动物破坏的保护措施。
7动物笼舍内种植的乔木不应成为动物逃逸的支点。
6.0.10 对易发生疫情的动物展区、动物园的检疫场、隔离场和动物医院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6.0.11 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应符合表6.0.11的规定:
表6.0.11安全防护设施配置
安全等级 |
防护要求 |
安全防护类型 |
主要适用对象 |
一级 |
不允许动物逾越、逃逸、伤害游人、动物饲养管理人员、社会人群 |
围网、网笼、栏杆、墙体、壕沟、水体、玻璃幕墙 |
大型食肉类、大型食草类、大型灵长类、走禽、毒蛇、鳄鱼类;游人、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及社会人群 |
二级 |
限定动物、游人活动区域及其他保证展示效果需要 |
围网、栏杆、电网、钢琴线 |
中型食肉类、中型食草类、中型灵长类、涉禽、爬行类;游人、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及社会人群;笼舍内设施、设备及植物 |
三级 |
限制动物、游人破坏设施设备及绿化 |
栏杆、电网 |
小型食肉类、小型食草类、小型灵长类、中小型鸟类;笼舍内设施、设备及植物 |
注:1水体安全防护有两种应用模式,即利用部分动物惧怕水的特点使动物远离水体和利用水对跳跃能力的限制,使动物无法逃逸;
2硬质网为钢绞线轧花编织方格网,用于网笼侧壁竖向隔离,为有攀爬行为的动物创造活动机会。软网为不锈钢丝编织网,用于网笼顶部;
3钢琴线是采用钢丝绳竖向排列形成的新型隔障方式,可以应用于部分动物隔障。
6.0.12 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隔离宽度不应小于1.5m。
6.0.13 对于对动物有害的生物应设置安全防御设施,保证展示动物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侵袭,安全防御设施应符合表6.0.13的规定:
表6.0.13安全防御设施
有害生物来源 |
地下 |
地表 |
空中 |
动物种类 |
鼠类、蛇 |
鼠类、蛇、黄鼬、流浪猫 |
猛禽、乌鸦、喜鹊及麻雀 |
安全防御设施 |
下水道口用20mm×20mm硬质不锈钢网封闭;非硬质地面地表下400mm铺设20mm×20mm硬质不锈钢网,并与周围墙体基础闭合 |
距地面30mm铺设具有醒目标识的地表电网;地表以上1200mm为20mm×20mm硬质金属方格网;室外罩棚四壁竖立网格上沿铺设具有醒目标识的电网 |
铺设50mm×50mm的不锈钢顶网;非封闭网笼展区内为动物提供充足的躲避空间 |
6.0.14 限制动物活动范围的脉冲电子围栏系统、动物医院手术室、动物繁殖场、动物育幼育雏室以及笼舍内因动物季节性要求设置的采暖、空调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6.0.15 动物园应设置标志标识,动物展示区应设解说标志。
7风景公园
7.0.1 风景公园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
7.0.2 风景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山水地貌和生物多样性,具有便利的公共交通条件;用地面积应大于5hm2,其中用于保护典型生境的面积不应低于50%。
7.0.3 风景公园在游人活动集中区应配备必要的休闲游憩、户外科普教育设施、医疗救助和安保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7.0.4 风景公园水体非直接接触的水质目标不应低于国家地表水
7.0.1 湿地区域水体应与城市和区域水系统保护利用相协调,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地水系布局应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应满足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等功能。
2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高程控制点应按照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3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5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不应选用外来入侵物种。
7.0.2 位于城郊的风景公园应保持郊野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植物种植90%以上应选择乡土植物,禁止使用入侵植物。
2管理养护应采取低扰动方式进行,应提供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3对于有保护性动物(候鸟)栖息的风景公园,应对游览的时间和季节实施控制。
8道路绿化
8.0.1 道路绿化应以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卫生的交通环境为主要功能,体现城市景观特色风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绿化应避免影响交通安全。
2应提供植物健康生长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3城市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特色风貌,配置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8.0.2 道路绿地率应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同时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30%。
2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5%。
3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应大于20%。
8.0.3 新建道路机非分车绿带宽度不应低于1.5m。
8.0.4 道路绿化应保证视距内视线通透、行车安全,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交叉口停车视距的要求,当平曲线处视线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种植妨碍视线的乔灌木。
8.0.5 道路中间分车绿化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8.0.6 道路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绿化树种应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2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宽度1.5m及以上的分车带应种植高大乔木。
4种植在城市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分枝点应高于3m,速生树苗木胸径不得小于0.05m。
5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
8.0.7 道路绿化应市政设施相统筹,协调处理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的关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上方设置架空线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种植的乔木应选择树冠开展或耐修剪的树种;
2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3 未经净化处理的车行道雨水不应直接排入道路绿地。
9绿道
9.0.1 绿道应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绿色出行功能。
9.0.2 绿道应结合现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道路、排水防涝、水系保护与其它园林工程,以及环境治理、防灾避险等相关工程相协调。
9.0.3 绿道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应保护河流、湖泊、湿地、林地、山体等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禁止破坏沿线地形地貌、水体、天然植被和公益林地等。
2 绿道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古树名木应严格保护。
9.0.4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工程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活动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不能避开时,必须实施防护工程。
2绿道驿站建筑工程抗震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设防。
3绿道工程防洪标准宜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防洪标准,综合考虑排洪、泄洪和救援需求。
9.0.5 绿道应选择安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通过,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其他生态敏感区。
2应避免占用农田或破坏庄稼、果树等。
3应充分利用现状水系、农田、林地等自然肌理的开放空间边缘。
9.0.6 绿道应符合通行用地的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沿河、滨水绿道应满足防洪和安全要求。
9.0.7 绿道应避免与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8 绿道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护栏或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设施的高度不应低于1.1m。
2绿化带作为隔离设施,其宽度不应小于1.5m。
9.0.9 绿道游径应设置与机动车道实现有效隔离的设施或标识,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作安全隔离。
2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须设置交通标线,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采用白色实线分隔,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当运行车速为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得共板设置。
4在宽度大于3m的绿道游径入口处,应设置阻车桩。
9.0.1 绿道连接线应保障游客使用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路、主干路等道路。
2绿道连接线兼具绿道游径连接和城市交通功能,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2 绿道应根据人流集散,设置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驿站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残疾人等非机动车停放。
2不同交通换乘应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间,应配套设置减速带及标识设施等。
9.0.3 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保证使用安全。游径宽度应符合表9.0.12规定。
表9.0.12绿道游径宽度
绿道分类 |
步行道 |
自行车道 |
步行骑行综合道 |
城镇型 绿道 |
≥2m |
单向通行≥1.5m,双向通行不小于3m |
不宜设置 |
郊野型 绿道 |
≥2m |
单向通行≥2m,双向通行≥3m |
≥3m |
9.0.4 绿道标识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它标识。
10防护绿带
10.0.1 防护绿带应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等一种或多种功能,并有相应的植物选择和种植形式与之相匹配。
10.0.2 市政公用设施防护绿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0.0.2规定:
表10.0.2市政公用设施防护绿带最小宽度
编号 |
防护对象(设施或用地类型) |
最小宽度(m) |
|
1 |
水厂 |
10 |
|
2 |
污水处理厂 |
50 |
|
3 |
生活垃圾转运站 |
>450t/d |
15 |
150 t/d~450t/d |
8 |
||
50 t/d ~150t/d |
5 |
||
<50t/d |
3 |
||
4 |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 |
10 |
|
5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 |
100 |
|
6 |
生活垃圾焚烧厂 |
100 |
|
7 |
生活垃圾堆肥厂 |
100 |
|
8 |
新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用地 |
>2000t/d |
20 |
500 t/d~2000t/d |
15 |
||
<500t/d |
10 |
||
9 |
粪便处理厂 |
100 |
|
10 |
变电站(室外) |
500kv |
30 |
220kv |
20 |
||
110kv |
15 |
||
11 |
石油、天然气管道 |
5 |
|
12 |
高压输电 线走廊 |
35kV |
12~20 |
66 kV ~110kV |
15~25 |
||
220kV |
30~40 |
||
330kV |
35~45 |
||
≥500kV |
60~75 |
10.0.3 卫生隔离防护绿带树种选择应根据污染源种类优先选用抗性强的植物,并应以大乔木为主体的复层植物配置结构;防护成年林带的高度不应低于8m。
10.0.4 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周边的防护绿带树种应优先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突出隔音防噪、降尘、吸收有害气体等功能。
10.0.5 防护绿带与公路、公园园路交叉时,应在交叉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