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即流转各方当事人及其具体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是何种经营主体类型;
(二)林地类型、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六)合同期满时林木的存量及该林木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七)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在签订流转合同时,还应当附上流转林地的四至范围图。
在签订林地流转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林地的流转和开发利用作出的义务性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此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各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发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五)对于集体林地,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注意《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此外,出租后转租的,应当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最长期限为70年。同时,如果是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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