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选择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主体
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是社会资本按规划以造林绿化置换土地经营开发权的生态治理方式。我省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方向限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养生养老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建设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将公开选择社会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在按照规划完成产业开发建设用地征占用工作的基础上,发布项目建设招标与产业开发建设用地招拍挂联合公告,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社会主体,签订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项目合同。中标社会主体依据立项文件编制项目区域造林绿化作业设计,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市级林业部门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设计要求实施造林。造林任务完成后,中标社会主体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特许经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
国有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鼓励开发主体发展森林旅游康养产业,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实施意见》规定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的评估价值由国有林经营单位与开发主体协商,可全部用于等价置换异地造林,也可拿出部分量化折股合作经营,其余部分用于等价置换进行异地造林。用于异地造林的资金要全部用于造林绿化,优先安排开展置换造林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实施造林。坚决杜绝变更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购买造林,经3年以上保存时间确认造林成果
我省将建立购买式造林机制。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购买式造林专项任务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或议标。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竞标。在脱贫攻坚期间,承接购买式造林任务的主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力参与造林。造林主体完成造林,并经过3年以上的保存时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作业设计组织验收,确认造林成果。检查验收中,整体株数保存率必须达到80% (半干旱区70%)以上,其中保存3年以上的林木株数必须达到65%(半干旱区60%)以上,不达此标准的,县级验收实行年度顺延,这两项指标将作为造林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拓宽渠道,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资尽责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年度义务植树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和驻地单位。通过网络平台将义务植树基地的具体位置、设计树种、栽植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集体和个人选择就近基地参与义务植树。进一步拓宽尽责渠道,)充分依托义务植树基地、苗圃,组织公众直接参与育苗、造林;大力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资尽责,建立省、市、县三级义务植树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开设捐款窗口、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等渠道,组织集体和个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资金开展国土绿化;将公园游园、古树名木、街道树木、公共绿地等适宜认养的林木绿地统一编号,鼓励公众采取直接劳动和捐资认养的方式履行义务;大力推进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尽责形式,将义务植树融入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
委托管理,集体公益林三权保持不变
《实施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经营工作。凡是有意愿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经营集体公益林的,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为单位与国有林场规范签订托管协议。在委托管理期间,集体林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保持不变。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后,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和依托集体公益林的资产性收益,但不得干涉国有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承接的集体公益林地资源,积极发展“林菌禽药蜂”、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让农户以林地资源量化入股,从中获取增值收益。(贾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