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改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并于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所以,从28日开始,即便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部分《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该《办法》需特别注意之处如下: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最低价中标”的时代终于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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