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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林业经营拿补贴到手软?!

   日期:2017-11-29     浏览:71    评论:0    
核心提示:​大多数的农业政策都集中在种植养殖方面,当然这是因为我国从事这两个领域的人群是最多的,但是从事其他涉农领域的各位也不
 ​大多数的农业政策都集中在种植养殖方面,当然这是因为我国从事这两个领域的人群是最多的,但是从事其他涉农领域的各位也不要感觉自己被国家遗忘了,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林业政策。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一类是林业专业大户
是指承包林地经营面积较大,或者林业产业经营规模较大,达到一定标准且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林业的农民家庭,林业是其增收致富的主要依靠。
第二类是家庭林场
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者、以经营林业作为收入来源、规模较大的森林经营主体,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林地的林业经营形式。
第三类是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是指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接受)者,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类是股份合作社
是指在不改变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比例参与林地经营收益分配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五类是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是指各级政府对林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林业龙头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中的标杆企业,对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这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各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首先从财政上看,《指导意见》以“两鼓励三允许”明确了地方财政支持政策。
“两鼓励”就是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
“三允许”就是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
在中央财政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的生产活动和支出项目。
中央财政可给予补助的特殊支出项目包括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在税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涉及林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型经营主体,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些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林业。
农民不仅可以从国家财政领取补贴,还可以从地方财政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资金扶持,而且补贴范围基本涵盖了日常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可以说是非常贴心了。
这些优惠政策都是面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单打独斗的农民是享受不到这些待遇的。这再一次说明,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高才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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