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是加快深化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林业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林业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覆盖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形成。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已经制定出台了主要林业法律11部、行政法规18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59件,同时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林业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林业法律体系
森林生态系统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具体可概括分为植树造林、产权保护、资源保护、经营利用等4类法律制度。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立法进展缓慢。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社会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但湿地生态系统仍然面临着盲目围垦与改造、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等破坏和威胁,导致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保护湿地的国家立法。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2013年,国家林业局颁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但是,部门规章的效力毕竟有限,湿地保护和执法工作仍存在不小的困难,亟待出台国家层面的立法。
荒漠生态系统法律保障有力。《防沙治沙法》是世界上首部专门针对防沙治沙的法律,确定了防沙治沙的七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建立了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划出了违法问责红线,包括: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违反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这部法律还针对营利性治沙制定了鼓励和规范措施。
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核心法律法规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首先,明确了保护范围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保护原则由原法规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调整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这一原则贯穿所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三,新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完善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第四,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是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推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第五,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与人工种群实行区别管理,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第六,规范和强化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利用、进出口及救助和放归、放生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对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非法贸易的防范和处罚力度。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使用专用标识。
法治林业的新要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历史新阶段,林业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命题。各地市林业部门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复议和应诉,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
三是做好林业政务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行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四是落实好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
此外,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深刻领会其内涵和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林业依法行政水平。(主讲人系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