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文件,广州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对企业免征恢复绿化补偿费。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部门介绍,《广州市绿化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该局根据条例的规定于2012年10月起草了《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初稿)》。随即征求相关市直机关、区(县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专家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形成《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修改稿)》。在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新收费标准较高,不符合省市有关清费减负相关政策,多次要求调低标准并附标准调整说明。经市林业和园林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多次协商,大家一致认为自2000年以来,广州按照原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该标准设置合理,执行收费以来没有投诉等案件发生。因此,《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送审稿)》拟继续沿用原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收费标准。
根据该收费标准,单株补偿费最高的为净干高4.1米以上的大王椰子,每株执行的补偿费标准为10850元。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将按照同类树木的6倍计算。对于古树名木,则按照同类树木的10倍计。
(原标题:恢复绿化补偿费 沿用2000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