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王亚蛟
发自四川青神
青神县,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部,这里植被成荫,环境优美。然而就这一个美丽的地方,却上演着不和谐的景象。2012年8月,高学刚等二人在与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租下了该县青城镇王坝村2组50多亩土地,用于培植蓝花楹、紫荆花、香樟树等苗木。在经历3年的培植,园林的花木也已慢慢长大,却发生了匪夷所思的事件。
2015年9月30日,六七个村民径直来到园林,二话不说拿起柴刀就开始砍树。得到消息后的高学刚迅速赶到现场制止,但却是无能为力,他连忙报警,在多次后拨打无果后,高学刚拨通了当地的市长热线,40分钟后,属地城关派出所几位民警来到现场。见到警察来了砍树的人纷纷离开,民警一面拍照取证一面通知当地物价局对损毁的树木进行了评估,现场给出的评估结论损失达20余万元。
然而,几近疯狂的砍伐并未因警察的到来而平息,此后不久,高学刚的树木再次遭到砍伐,一次、两次、三次、四次,高学刚不断向警方求助,警方出警后也制止了村民的砍伐行为,分别对10余人作了笔录调查,但至今没有立案。经过毁灭性砍伐,高学刚的园林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余元,
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我作为一名合法的公民,我的财产理应受到保护。从第一次砍伐至今,园林遭到9次毁坏,我9次报案,到今天警方仍未立案。每次警察来都是劝阻那些砍树的人,叫他们别在砍了,有事坐下来好好说,无形中助长了砍伐树木者的行为。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这种行为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者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我也多次找到城关派出所,但一直没有结果。”高学刚向法治周末记者如此投诉。
据了解,砍伐树木的村民是该园林土地的实际所有人。那么,这些村民为什么要砍伐高学刚的树木?
高学刚说:“2015年5月我听村民说县政府计划修一条道路要从我租用的土地上经过,后来青城镇刘副镇长多次找到我,说我与村民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搬离此地,并且多次当着2组村民的面说我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我和村民签订的合同期限较长,加之园林的树木还未长成,要我交出土地,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对我进行补偿,所以我拒绝了刘副镇长的提议。谁知9月30日就发生了砍伐园林树木的事件。”
砍伐事件发生后,高学刚也一直担心怀疑自己和村民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带着顾虑,他于2016年1月6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2016年4月20日,青神县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102年8月25日,高学刚与王坝村2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2012年9月至2032年9月止。发包的土地以种植为主,实行封闭式管理,独立经营。在承包期内,高学刚每年每亩按800斤稻谷计算付款给村民,承包期满后,高学刚负责恢复土地耕种。该份合同除村民签字外,王坝村第二小组加盖了公章。村民在庭上辩解说,租用的土地定的是种植为主,口头约定的是种蔬菜,现在变成了种树,加之高学刚未按约定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所以合同是无效的。2016年5月25日,经过调查后,法院作出判决,因该《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被告的土地承包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限内的租赁合法有效,超过期限部分则无效。而被告村民所提出的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以及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高学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警方至今不立案
拿到判决后,高学刚再次来到城关派出所,找到负责案件的民警,在说明情况后,“民警的答复依然叫我回去等。”高学刚说,“我实在想不明白,自非法砍伐事件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不明确事件如何处置,一拖再拖,直接导致我的园林至今无法正常打理,被砍伐的树木得不到赔偿,被砍伐后的土地多数都被村民重新种上了农作物,而我投入的资金正在慢慢被吞噬。我强烈要求对那些破坏砍伐我树木的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给我造成的重大损失必须赔偿。”
我国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报案、控告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立案。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级批准,立案审查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批准立案审查可延长至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带着疑问,2016年9月21日上午,在经过一小时的车程,法治周末记者来到青神县青城镇王坝村二组,在现场,记者看到大片的土地上留下了无数的树桩,园林中间还剩下一块为数不多的小树林。见到有人来看园林,几个村民站在一边指点着,记者准备上前询问,一见到记者走过来,村民立刻就散开了。随后,法治周末记者来到青神县公安局。在该局四楼,记者找到了负责宣传的政工科,被告知局里面在开会,让等等。半小时后,一位民警过来询问记者的来意,在记者明确来意后,该同志转身到了另一个房间,10分钟后,记者到刚才民警所在房间,见到房间有三人,其中一名着警服的男子在接电话。记者上前询问后得知着警服接电话男子正是城关派出所的陈所长。记者便就有关问题询问陈所长,在听完记者的讲述后,陈所长说他今年才到城关派出所,对于记者口中的事件他并不是很清楚,记者随即提出下午前往该所找负责此案的民警了解情况,陈所长表示需经政工科同意。
就在记者回到政工科主任办公室后不一会,一名着警服的姓王的女民警进来,她对记者说必须到宣传部和眉山市公安局报到备案,批准后他们才能接受采访,缺一不可。她还称“没得到许可你们不准录音摄像”。记者当即表示说,该事件发生地在青神县,应该在这里了解采访。但无论记者怎么说,王姓干部依然是“我意已决”的态度。无奈,记者只得带着疑惑,离开了青神县公安局。
可以确定的是,到今天砍伐事件一直还没有得到解决,违法者也并没有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