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应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且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的供热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行分户计量收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物布局、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地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了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鼓励新建建筑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进行建设。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