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申请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1.申请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占用的绿地位置、面积是否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一致;
2.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的单位或个人改变绿地的面积是否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一致,是否按照批复的方案进行改造;
3.申请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占用的绿地位置、面积是否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一致。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在绿化管养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占用、改造绿地的行为进行监管;
2.重点检查:对占用、改造重要绿地或占用、改造绿地面积较大的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1.查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占用绿地的批复;
2.对被占用的绿地或被改造的绿地进行现场测量,并与批复进行核对。
(五)监管程序
1.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能,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发现违法行为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现场核验取证后,应向违法占用、改造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及时向市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违法占用绿地行为。
(六)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市行政执法局举报违法占用城市绿地行为;责令少批多占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占用绿地的行为并补办相关手续。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占用城市绿地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监管对象
申请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申请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砍伐、移植的树木是否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一致。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在绿化管养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进行监管;
2.重点检查:对砍伐、移植重要绿地内树木或主干道行道树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1.查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占用绿地的批复;
2.对被砍伐、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进行现场核对。
(五)监管程序
1.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能,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发现违法行为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现场核验取证后,应向违法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时向市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违法行为。
(六)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市行政执法局举报违法占用城市绿地行为;责令违法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办相关手续。
(八)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监管对象
在景区内举行大型游乐活动的组织、机构或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在景区内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的临时设施及建构筑物应与景区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不得擅自侵占绿地;
2.游乐活动经营单位是否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警示;
3.游乐活动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监管方式
1.大型娱乐活动备案制;
2.日常监管: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风景名胜区内举行的游乐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3.重点检查:针对人流量大的重要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大型游乐活动应提前组织专项检查,并实时监管;
4.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5.结束后的运营总结的检查。
(四)监管措施
1.现场查看大型游乐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构筑物等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否有侵占绿地、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现象。如有违规行为立即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2.查看现场是否有对游客进行安全说明或警示;
3.查阅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是否完备周到,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是否专人专岗。
(五)监管程序
1.现场督察,或是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鉴定函》,由执法机构送达。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游乐园管理规定》
(七)处理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者予以处罚;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游客伤害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负责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监管对象
风景区内各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
2.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它建筑物;
3.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其它建设活动。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重点检查:针对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3.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措施
1.按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对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并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审批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资料;
2.依法采集证据,制作执法文书,整改意见反馈;
3.对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监管程序
1.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5.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六)职权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相关法人、公民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