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通知,没有任何补偿,一夜之间,10苗木被清除。郭洪英是潍坊市寒亭区人,她在2011年12月30日与昌乐县营丘镇刘家埠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0亩土地,承包期限48年,她将全部48年的承包费936000元一次性交给刘家埠村民委员会。
郭洪英说:“昌乐县营丘镇政府强拆是为了完成潍日(潍坊至日照)高速拆迁工作,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6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营丘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我的林木场的看护人员实施恐吓、威胁,并通过停电、破坏电路等手段,动用挖掘机等机械将我承包林木场内的10亩海棠、蔷薇、樱花等苗木挖出摧毁,将整个现场夷为平地,经评估机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余万元”。
事件发生后,郭洪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昌乐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营丘镇政府:对强拆不知情。2016年7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要求采访该镇镇长崔爱江,崔爱江镇长没有接受采访,而是安排该镇的宣传委员和司法所所长接待了记者,两人向记者表示,镇政府对强拆事宜不知情。记者要求该镇提供此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该镇这两名工作人员声称稍后提供。昌乐县公安局:案件正处在侦查过程中。2016年7月11日上午,记者到昌乐县公安局,负责该案侦破工作的刑警大队常警官电话告诉记者,该局对郭洪英报案非常重视,正在全力侦破。
采访结束时,郭洪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从《昌乐传媒网》上下载打印的报道《营丘:潍日高速拆迁工作接近尾声》,记者注意到了该报道的时间是在2016年6月1日,而郭洪英的林木基地是在报道后四天后发生的;从该报道上,记者也了解到潍日高速营丘段的拆迁主体就是营丘镇政府。记者昨天在网上搜索该报道时,发现该报道已经被屏蔽。采访结束后,郭洪英委托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孙海涛律师告诉记者,郭洪英与营丘镇刘家埠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郭洪英经营的林木基地在集体土地上经营,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采取“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拆迁。就本案而言,营丘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与郭洪英签订拆迁协议情况下,就强行拆迁,该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孙律师还告诉记者,如果查实是营丘镇政府组织人员故意毁坏郭洪英的私有财产,那么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截至记者发稿,郭洪英林木基地林木被损毁案件仍未侦破。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