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园林绿化局原局长付建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怡雅静绿化公司承揽绿化施工业务提供帮助。事成后,付建国要求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为其支付了50余万元购房款,又让张某出了2万余元为房屋进行装修。日前,付建国因受贿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局长买房 关系户掏钱
张某供述称,他于2003年成立了怡雅静公司,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单位是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从2003年起,公司每年都会承包石景山区绿化局下属绿化一队或绿化二队的工程项目。张某自称很早就和付建国认识,平日他和付建国一起吃饭唱歌时,付建国也会叫上绿化一队或二队的队长,并跟队长说工程可以交给怡雅静公司做。
2004年年底,付建国让张某陪他一起去了个售楼处,付建国自己挑选了一套房子。2005年11月左右,付建国找到张某,称上次挑好的房子要交房款了,让张某替他把钱交了。为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付建国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张某,还写了一张纸条,纸条上写了房屋的门牌号和“50万元”等字,但未约定还款日期。
张某称,当时为了单位的利益考虑,就帮付建国交了房款500757元。2007年底,付建国又让张某找施工队给他的房子装修,两万余元装修费也是张某出的。
怕被调查 被迫还款
付建国供述称,自己在担任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期间,对下属单位绿化一队和绿化二队在施工单位的选择上具有决定权,他通过跟两个绿化队队长打招呼的方式,让相关的施工单位从园林局分到项目。
2014年4月,付建国担心自己被调查,就把50万元还给了张某,并让张某在接受调查时,将归还房款的时间从原本的2014年,说成是2008年。付建国和张某都承认,从张某帮付建国买完房后,怡雅静公司一直与绿化局保持业务关系,并且业务量逐年上升。
石景山法院认为,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付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付建国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