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中关于企业注册资金的规定不再适用。现就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一)“一、一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二、二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三、三级资质(一)资质标准”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
第三条中“(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