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建议如下:
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海绵城市”建设只有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多部门多专业高度协作才能实现。政府作为落实建设“海绵城市”的责任主体,应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国土、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职能部门,在发展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在城市建筑与雨水系统建设项目的施工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目标与指标得到充分落实。
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科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发展各领域、各层次,实现“以人为本,建设城市”的根本目标。
制定标准规范指导工程建设。结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京津冀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标准规范及其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科学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实施。
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海绵城市”建设投资量巨大,应按照政府特许经营、企业化运作的模式,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构建多尺度排水系统。“海绵城市”建设要提高城市排水规划设计标准,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传统排水系统及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建设,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保障的完整排水系统,有效缓解城市内涝。
实施全方位节水战略。立足京津冀地区水资源紧缺的实际,坚持以水定产,将节约用水作为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加大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严格限制超采地下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严格管网漏损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