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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将于今年7月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日期:2016-04-16     浏览:52    评论:0    
核心提示:昨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云南省开始启动生态
 昨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云南省开始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根据《方案》,在一级管控区将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有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将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公益林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红线划定范围具体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国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全省43个重点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等区域,以及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划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等,依据生态服务功能分别归并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禁止开发区红线三个类型。

《方案》明确,结合云南实际,不同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按“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两个层次进行分区管控。一级管控区是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心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具体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公园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43个重点城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核心区、九大高原湖泊一级保护区、珍稀濒危、特有和极小种群等物种分布的栖息地等,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一级管控区的区域。二级管控区即黄线区,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具体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游憩展示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九大高原湖泊一级管控区外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二级管控区的区域。《方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严格按保护优先原则、合法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分级分区分类原则、稳定性原则进行,于今年7月底完成全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名词解释

一级管控区具体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公园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43个重点城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核心区、九大高原湖泊一级保护区、珍稀濒危、特有和极小种群等物种分布的栖息地等,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一级管控区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具体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游憩展示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牛栏江流域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九大高原湖泊一级管控区外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纳入二级管控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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