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市曾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印发《阜阳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十多年来,该办法对规范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深远,为我市2011年获评安徽省园林城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我市新建、改建了一大批公园、游园、绿地,使阜城绿化总量持续增长,绿地布局更加均衡。但是目前我市园林绿化与周边城市和省内其它城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制约了阜城园林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尽快出台阜阳市园林绿化地方法规,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我市绿化事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也是我市2016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意见稿提出,市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需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必要时可埋设界桩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意见稿明确,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5%。城市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居住区不低于35%。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绿地率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绿地率不低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35﹪。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5个百分点。
意见稿还提出,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1000至30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