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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生态文明建设亟须环境司法专门化助力

   日期:2016-03-17     浏览:67    评论:0    
核心提示:面对当前环境脆弱、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迟滞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
 “面对当前环境脆弱、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迟滞等问题,有必要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的基础上,省一级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在省会城市建立中级法院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法院,以此在全国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制。

梁明远认为,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审判机构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阐述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论重申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部署和决定,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提出的迫切要求,设置专门的、系统的司法审判机构,不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是今后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机制的迫切需要。

“环境问题解决的紧迫性亟待环境司法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据梁明远介绍,以甘肃省为例,独特的区域生态环境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执法疲软等原因,许多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生态屏障建设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建立健全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机构,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环境法治专门化”。

梁明远说,环境司法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是运用司法手段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的有效机制。由于环境诉讼在诉讼理念、诉讼目标、诉讼效果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传统三大诉讼机制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将环境诉讼作为特殊的案件类型进行司法的专门化处理,才能真正体现环境诉讼的独有价值。

“党的十八大已经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要求。”梁明远说,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前提。从国内已有先行的经验来看,不仅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合议庭、巡回法庭456个,为环境司法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梁明远指出,目前全国各个高校基本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学科,有的还成为该校的特色名片,培养了一批环境资源类专门人才,为环境司法专门化审判实务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同时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近年来多次举办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培训班,更新知识,储备人才,为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奠定了基础。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和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等方面作出指导性规定。”梁明远说,甘肃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问题,建设性地提出将甘肃矿区法院改制为甘肃省环境资源中级人民法院的设想,为甘肃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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