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初,罗某陆续在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租用该村村民的30多亩农田用于种植苗木。因种植的树苗过于密集,导致树苗间隙太窄,难以生长。为了能让树苗快速生长,2014年3月初,罗某在未向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及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到该村“肖竹坑”山场挖山建阶梯状平台,并将“肖竹坑”山场原有的林木就地挖出后填埋。随后,罗某又雇请黄某等人将自己种植的红千层、罗汉松等树苗移植到该山场种植。经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在“肖竹坑”山场挖山毁坏幼树5280株,价值9307元。
【案件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未经许可私自到山场开荒,损毁林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鉴于罗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林木损失,缴纳林业生态修复补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