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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4件法规将修改

   日期:2014-12-31     浏览:106    评论:0    

9月23日,修改《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等4件法规的议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这4件将修改的法规是《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据了解,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今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要求,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5项,以授权或委托形式下放63项。

此外,有五项拟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其设立依据是地方性法规。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我市决定修改以上四件法规。

其中,《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将删除关于“集中绿化建设费”的。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来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要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所在区县的主管机关更了解情况,为便于行政机关就近管理,条例将把审批部门调整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重庆市旅游条例》将删除“临时定点导游证”核发,主要是为方便旅行社更加方便地聘请导游。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原规定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机关,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机关,以及运输、邮寄、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市境的准运证核发机关,都将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改为“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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