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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等10年拿到拆迁安置房 欲卖时发现房子成车库

   日期:2014-12-31     浏览:58    评论:0    
2014年05月16日 08:54 来源:扬子晚报 

  房子就位于这栋楼的一楼。

  张先生房子的房顶有多道横梁。

  近日,记者接到南京市民张先生投诉称,父亲赠给他一套拆迁安置的房产,而就在他准备将这套房产出售时,却被告知这根本不是正常的住宅,而是“自行车库”。张先生感到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怎么突然变车库了呢?记者随后对此进行了调查。

  遭遇离奇事

  等了10年才拿到拆迁安置房

  张先生的父亲张老先生原先住在锅底塘30-2号的自建房里。1993年7月,开发公司对张老先生的自建房进行拆迁,给了张老先生家一大一小两套房。大房子最终给了张老先生的大儿子,准备安置张老先生夫妇的10平米的小房子,定在了建康新村一栋高层住宅里。

  张老先生想要个一楼的房子,开发公司告诉他,目前没有一楼的房子,想要一楼的只能等。张老先生表示同意,随后住到了在淮安工作的小儿子张先生家里。没想到,张老先生在淮安一等就是10年。2003年,开发公司终于通知说有房子了。张老先生赶紧回到南京,得知这次被安置在大光路旁的“公园新寓”1栋,但供他选择的仍然不是一楼,而是上面的楼层。张老先生仍然不想要,开发公司见此便把一楼的一套房子给了张老先生,但称这处房子面积为50平米出头,要求张老先生补齐多出来的39个多平米的面积的钱。张老先生便补了两万元给开发公司,拿下了这处房子。

  准备卖房时发现房子成了“车库”

  2005年10月,张老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2009年8月,张老先生将这处房子赠给了小儿子张先生,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载明房屋地址为公园新寓1栋104室。今年3月,张先生因需要用钱,便准备转让该套房产,但在这个节骨眼上,却出了意外。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和买家想避税,就签了个阴阳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很低,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税务部门找房产部门询问,房产部门把图纸调出来查看,发现这处房子在图纸上的用途赫然标着“自行车库”。房产部门遂致电张先生说只能按照“自行车库”来过户。买家听说之后不干了,要追究张先生的责任。张先生反复解释,对方才答应退钱了事。

  为弄清事实,张先生到城建档案馆调取了图纸,发现房子的规划用途确实是“自行车库”。张先生随后找到开发公司,但开发公司说这是张先生自己的问题,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先生便选择了向媒体投诉。

  听听三方说

  开发公司:建设时没按规划来

  记者接到投诉后探访了张先生的房子,发现了很多怪异之处,天花板上是横一道竖一道的大梁,一看就不是正常住宅应该有的设计。

  记者随后查看了张先生调取的建筑规划图,发现图纸上的确标着“自行车库”,而房产证上却载明的是住宅。记者随后采访了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计划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房子是张老先生硬要的,他们当初已经明确告知张老先生这里是自行车库,房产证可能办不下来,但张老先生还坚决要这个房子。

  既然是自行车库,为什么水电气俱全?对此,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和当初建设时改变了规划用途有关。规划图上确实标的是自行车库,但考虑到万一将来旁边的房子拆迁,这里就临街了,所以建设的时候就把自行车库设计得很高,往住宅上靠,这样将来就可以做门面房了,所以里面才通了水电气。

  房主:开发公司从未说过是车库

  对于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张先生一方不予认可。他说,开发公司从来没有说过这里是自行车库。

  既然是张老先生硬要的,难道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材料吗?对此,这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当时就是口头告知,没有要求张老先生写东西,现在他们的确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已经将实情告知过张老先生。最后,这位工作人员建议去找当年的直接经办人吴先生了解情况。

  随后,记者又找到了当年的直接经办人吴先生。吴先生也称,他当时是明确告知张老先生的,但张老先生的女儿说她在房产局有熟人,能把证办下来,他就开具了相关的拆迁安置文件,让对方拿去办证了。对此,张先生一方坚决否认,称从没有说去找熟人,只是请吴先生给他们出具拆迁安置材料,他们拿着材料去碰碰运气,能办就办,办不下来就算。

  房产局:只能按照车库来办证

  记者随后又找到了南京市房产局测绘管理科进行采访。该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张先生家的这套房子办证比较早,那时还是采取人工上门查看测绘,如果发现水电气通了,符合住宅的标准,就发给房产证。中途变更的时候,因为是赠与而不是买卖,所以审核也不是那么严格。记者随后将情况向房产局有关综合管理科室进行了反映。前日,有关科室回复记者称,房产局已经对此进行了开会研究,认为之前的工作确实有疏漏之处,张先生房子的性质应该予以纠正,按照自行车库来办证。

  按照规定,“自行车库”是公共所有,怎么能让私人来办证呢?对此,测绘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在2008年才出台,此前并无法律规定自行车库是公共所有,所以《物权法》之前的情况比较特殊。得知房产局的答复后,张先生表示,他可能会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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