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加强升级园林城市的创建与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全省园林城市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及文物古迹。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标准》要求,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和8平方米。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城市内800米至少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设市城市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2座以上,县城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座以上;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据悉,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已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在每年5月底前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每3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