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人大农村办、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就《北京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组织调研,市园林绿化局高士武副局长等有关领导参加调研座谈会。
市园林绿化局汇报了《条例》修订起草的组织工作建议、起草工作计划方案、立项论证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开展调研的情况。市建研院城科所丁建华博士专题介绍了国外公园管理现状与发展。
市政府法制办王荣梅副主任指出,《条例》立项论证工作一是要把握区别,认真研究、辨析立法思路与事业发展思路的异同,更加具体明确、务实地围绕法律制度设计开展工作;二是要找准定位,在强调公共治理和社会参与的大背景下,立出一部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法;三是要创新思路,跳出原有体制和旧有理念,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探索现代化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四是要研究透、够,认真研究、分析社会与公园、市民与管理者的矛盾,充实提出、解决具体问题;五是要面向社会,就发展、保护的类型,广泛向社会市民征求征集意见。
市人大农村办副主任杨瑞强调,做好《条例》立项论证工作至关重要,市园林绿化局要在前期大量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突出重点问题,开展分类研究;要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形成共识;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立法氛围,高标准完成立项论证报告。
附:2002年版《北京市公园条例》内容
(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