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还将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新闻详见今日本报10版)
尽管低碳、环保、绿色等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效果仍不甚理想,这导致我国的环保形势比较严峻。虽然环保部曾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我国不会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但“十面霾伏”的残酷现实,道出了一个简单的真相———我们不仅走了“老路”,而且“很难回去”了。在这样的境况下,以更好的法律设计来确保“可持续发展之路”,显然是应有之义。
就此次环保法修订而言,其敢于直面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姿态。如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上不封顶,就是为了更好地遏制企业违法排污;如查封、扣押全有了,对于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特别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这些都令人欣慰;如公益诉讼的引入,也是制度性的改变;再如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可以说,这些修订,很有针对性,是一种完善,也是一种进步。
不过,一个无法忽略的事实是,于环保法而言,规定容易执行不易。一则,职能交叉、九龙治水的局面比较严重。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曾形象地表示,“水里和陆地的不是一个部门管,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不是一个部门管。”这的确是一种尴尬。二则,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不高。有媒体报道,我国目前77个“环保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办、门庭冷落的尴尬。如今虽有公益诉讼的引入,但如何激发公众对环保诉讼的热情,仍需不少的工作与努力。
除此之外,在新环保法的执行中,需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在最近,一条网帖以图文形式披露,湖南省临澧县一污染企业门口挂着“临澧县公安局重点企业保护单位”门牌。在“唯GDP是举”的现实语境下,类似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确是存在的,这就使得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是被虚置的,环保部门也是被架空的。时常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的排污大户,往往是当地的龙头企业,这无疑是最为生动的诠释。就新环保法的执行而言,仍需突破这一顽疾,如此才能将善意初衷落到实处。
因而,就新环保法而言,虽然其亮点频频,但还应“不看广告看疗效”。就如今来说,一方面,在九龙治水的境况下,各地或者各部门应该联防联控,以形成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在公众参与度不高的境况下,政府部门应作出表率,向污染企业正式宣战,以公益诉讼的推进,带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唯有如此,新环保法的制度善意,才能更好地发挥,而我们的环境,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呵护。评论员 龙敏飞